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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作为方法的法律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金钊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23-25
“法律原则”是法中的精灵,它以其伦理性证成法律的正当性,又以其抽象性而涵摄着具体的规范与概念。然而,法律原则在司法场合究竟如何适用,其时机、方式、范围、中介等如何确定,在学界又是个研究较少的问题。笔者在幸受邀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持本期笔谈,探讨这一学界诸贤着墨未尽之问题。“嘤其鸣矣,求其友声”,幸得舒国滢、谢晖、陈金钊、庞凌诸位先生不吝笔墨,概然参与,从各个层面论述了法律原则适用中的基本问题。体例未必统一,内容不尽相同,但却展示了作者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问题的精深思考。我们感谢诸位专家的囊助,也期望学界其他同仁更多的支持。 相似文献
22.
2006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2006年,法学界对法律方法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法律方法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已经觉醒的方法论意识,不仅引发了人们的理论兴趣,而且对司法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大量专著、论文的涌现,使我们看到法律方法理论更趋体系化,而具体的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的研究更加深入,类型(化)、拟制、类推、法律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一些新进展。此外,学界在部门法学以及法律史方面均对法律方法做了一定的探索。从总体上,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尚存在若干局限性,总结和改进这些不足有助于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23.
陈金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6)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一词最早出现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中,当时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代名词而使用的。现刊行的各种法学词典中虽然都有法律行为的条目,但大都认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实际上法律行为现在已经超出了民法的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法律部门,在法理学中人们也不断地运用法律行为一词。从涉猎到的有关论述看,人们对法律行为概念认识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4.
法律解释学的转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理学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法理学 ,间接秉承着欧陆法理学传统。该传统在以往的特点是特别关注法律的“宏大”问题。 2 0世纪以来 ,欧陆法理学明显出现的对司法中微观问题的系统论述 ,并未在我们这里得到回应。只是近些年来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的提出以及司法在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日显 ,我们才开始关注司法并同时关注欧陆和英美关于司法的理论。尽管如此 ,我们对于司法中法理学问题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 ,还没有引起法理学界的共同关注。这就需要我们不失时机地将法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放到以司法为核心的法律之“微观论证”上来。本组笔谈的目的即在于此。 相似文献
25.
陈金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6):1-12
改革与法治是当下中国的两大主题。然而,改革与法治是两种在思维倾向上存在冲突的治理措施。因而在有关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中,必须协调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尽量避免制造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找到两者的兼容点,以便充分发挥两者促进国家秩序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如果不能协调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立可能会使其积极功能相互抵消,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混乱。改革与法治共进的方式主要是修法,能够兼容法治与改革的法治方式就是修法。但对于修法不能仅仅从立法的角度考察,如果那样的话,推进改革的法治方式就显得过于单一。这就需要对改革与修法的意义重新审视。从法治的角度看,改革主要是修法,但在法治话语系统中,需要我们慎言改革;在法治场景下,改革的言辞应该用修法替代。这是强化法治话语权所必须的思维转向。 相似文献
26.
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是指社会主义法制的灵魂,或者说是法制意识的核心,它的宗旨在于用法律限制和约束各种膨胀的社会张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法制中的“制”的含义不是制度,而应是制约,它包括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秩序的制约、人民护法行为的制约。社会主义法制应包括法制精神,它是在以民主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用法律对公民和政府行为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27.
28.
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三权分立原则影响下,司法领域中出现了严格法制的观念,依法办事成了法制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系列形式主义的法制原则受到了挑战,作为证成法制的传统推理形式受到了质疑。一般认为,制定法规则或判例法规则很难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判案的标准是融各种法源与案件情景而建构的裁决规范。但裁判规范的建立也要经过各种法律方法的应用,通过论证(论辩),确立判案标准。论证作为一种传统的推理过程,现在已演变成法律论证,并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意义。从理论上看,它可以使法官走出根据法律感判决的困境。继依法判案原则之后又一次使法官的判断添加了理性的色彩。法律论证弘扬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使传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崭新的领域。因此,探讨法律论证兴起的背景、主要场景、目标以及如何进行论证与说服等理论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9.
[主持人语]带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疑问”,我们探讨了法学中国化问题。我们认为法学中国化并不是指法学本土化(即把西方法学变成本土的法学),因为本土化仍然是西方法学在中国,我们呼吁那种汲取中西文明,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做出中国人对世界法学有独特贡献的法学,那种能张扬中国人主体性并能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法学。这种法学担负着振兴中华的责任,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体现中国人对法治理想的憧憬;表现为中国的法律学人在世界法学中的话语权与参与权。从这个角度看,也许法学的中国化是一个永远在途中的问题,但法学中国化表达了中国法律… 相似文献
30.
鉴于我国司法过程中政治修辞、道德修辞的过度使用,部分学者主张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法治时代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把法律作为修辞要求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的时候,把法律概念当成思维的关键词,应该把法律规范当成思维的根据,运用法律逻辑和修辞的方法证成、表述法律命题.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意识除了要抑制过度的政治、道德修辞外,还针对法律人思维过程中的法律沉默,要彰显思维过程中的法律话语的权威;要在法律思维中把逻辑与修辞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使司法更讲法说理.在法律思维中树立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观念,对法律文化的重建,特别是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