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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作为方法的目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学者们对目的解释方法争议最多。这主要是因为:1.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具有复杂性。在法学著作中能够见到的目的就有多种,如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目的、法规的目的、法条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以及实质目的等等。这还不包括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主体更为具体的目的。能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究竟是指什么(包括谁的目的,什么样的目的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2.在法治理念下,目的解释方法与文义解释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传统的法治理论,奠基于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认为只有文义解释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42.
再论法典的意义世界陈金钊,王俊峰法典被制定出来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走样,否则就会破坏法制,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法典所使用词汇含义的多样性决定了解释法律必然存在。为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法学家必须为解释者找到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这种客观的标准通... 相似文献
43.
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陈金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2(1):47-53
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44.
陈金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主持人语当人类理性的思维能力在法典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的时候,法学家却又发现即使是细致入微的法律条文也难以涵盖丰富多彩的生活事实。抽象的法律规则总是与事实有或多或少的出入。这一发现被现实主义法学用来揭示司法过程的“真相”——法官办案不可能完全依法.“依法”仅仅是法官任意判决的托词和掩饰。罪刑法定、依法判案被讥为“神话”或“恋父情结”。根据这种观点.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大厦倾刻倒塌。但是,法治毕竟优于专制,单纯的人治更难长久。奠基于理性基础上的法治不可能因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忧思而失去生命。时至今日,法学研… 相似文献
45.
陈金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6)
法典的意义世界初论陈金钊一法典是什么“自19世纪初期出现法典编篡运动后,几乎所有的法律思想都或多或少的与对法典的看法有关。”①但是,法典是什么,特别是法典表达的意义是什么,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不同法系的法学家或同一法系的法学家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 相似文献
46.
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近年来,国内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逐渐升温。关于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的含义、主要内容及理论体系,法律解释研究的进展及研究走向,哲学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深刻影响等问题,学界提出了各种看法。尤其是,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方法,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法治理论的可能性,当然这种方法的应用也离不开价值衡量(利益衡量)、法律推理等传统法律方法的辅助作用。 相似文献
47.
48.
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从实证法学的立场出发,本文粗略地论述了法学的三个特征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学科;是一门以对法律的理解为主要内容的学科;是一门带有很强教义学属性的学科.基于对法学这三个特点的认识,作者认为我国法学应进行研究范式的四个转向,即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研究内容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向;研究的价值趋势由单一的阶级意志向价值多元的转向;研究方法的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向. 相似文献
49.
在哲学解释学兴起以后,法学家已开始将独断解释与探究解释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思维的融贯性被抬到很高的位置,传统的解释理论已被论证理论所取代。但从法律思维的主流倾向看,法律思维仍然表现为在不背离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灵活运用。解释学的转向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模式。这构成了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根本区别。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界限并不是恒定的,在法治社会中二者是相互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但这种变换主要是通过提升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50.
陈金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4,143
认清实质法治的意义、功能,抑制其作用的过度发挥,坚守形式法治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意义。这是因为中国固有的整体性文化,突出了辩证思维方式,使得根据法律思考的法治思维很难贯彻下去,法律的权威、明确性、稳定性、意义的固定性常在矛盾的思维中受到贬抑。同时来自西方的批判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及流行,更加剧了法治思维方式的瓦解。对实质思维方式的坚持,导致了形式法治的思维方式的衰落,法治理论似乎有被瓦解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重述与论证:形式法治是法治的脊梁,没有对形式法治的坚守,或者说在中国如果不补上形式法治这一课,根本就无法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形式法治需要法律方法的协助来完成各种使命,因而不能轻易否认形式法治对实现正义的功能。只有在坚守形式法治的前提下,实质法治才能发挥对社会调整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