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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是调整人类相互行为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以强制作为制裁的手段来对付对立行为。国家创造或实施法律,亦即以国家机关名义来执行任务的个人在创造或实施法律;国家是一种中央集权他的法律秩序,构成国家这种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国家不是“法律的上帝”。纯粹法学说的任务在于分析实证法的结构,因此不能解答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正义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义并没有客观标准,它是建立在人们的主观情绪因素上的价值判断。二元论者把法律分为真实法与实证法,如卢梭认为法律是表达“普遍意志”、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渊源于“民族精神”、社会速带关系说则认为只有符合“客观法”的实证法才有拘束力;但是他们对所谓“普遍意志”、“民族精神”和“客观法”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都没有提出答案,实际上只是以一种超级的法律来为实证法辩护而已。因此纯粹法学说坚持将正义与法律划分清楚。  相似文献   
2.
什么是正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义的问题是从古到今一个未获解决的问题。正义是社会性的;有人主张,它即是幸福,但什么是幸福呢?正义本质上只能是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但人类不以此为满足,渴望绝对的正义观念。思想家不断寻找这项观念。柏拉图的“绝对善”的理念和耶稣的“爱”的教义代表形而上学与宗教派的正义观念。另有理性主义派,企图从人类理性来说明正义,提出种种原则:“给各人以应有”、“还报”、“平等”、“己之所欲乃施之于人”,等等。亚里士多德的“中庸”说,也属于这一派。但两派对于绝对正义问题都未曾提供满意的答复。最后,作者提出容忍作为相对的正义——“容忍正义”,即容忍思想自由发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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