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的程序理念 ,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 ;同时 ,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 ,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 ,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 ,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 ,来构建和完善其程序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2.
在近几年时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非典”、“禽流感”等一系列公共性事件,这些事件大多涉及到国家经济权力深入到公民基本权利并对经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力的问题。在紧急状态和常规状态的不同条件之下,国家经济权力的运行有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和作用力,国家经济权力对私人产权的侵犯应当在怎样的范围、程度之内和程序设计之下才是合法和适当的,以及经济权力决策中的议价与问责、对于公共产品定价中的国家经济权力行使等问题,都是我们必须将其置于宪政的框架之中予以细致分析和探讨的。 相似文献
3.
经济法中的政策——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策是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法中的连接点,其在经济法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中国现行经济法中有20部法律含有"政策"一词,共使用87次。不同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各不相同,可以在"目标"、"性质"、"标准"、"实施手段"、"信息指引"等语境中解读经济法的政策语义。经济法中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类型特征,通用型政策与专用型政策、元政策与再分解政策、经济政策与技术政策在经济法中清晰可辨。经济法中政策制定权力层级分散,政策运行在总体上呈凌乱状态,只有货币政策与中小企业促进政策的运行较为体系化。经济法政策的改善应着力于政策的规范与监督。 相似文献
4.
公共灾难事件行政调查的目的在于还原事实真相,不在于追究责任,行政调查与行政决定、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应两相分离.公共灾难事件行政调查的主体必须独立、专业、权威.独立是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要求,专业是调查主体的能力要求,权威是调查主体的声誉要求.公共灾难事件行政调查应特别强调对公众负责,调查应当处于公开状态,做到过程公开、证据公布、结果公示.公共灾难事件的调查报告是事件调查的结论性行政文书,只能在行政决定中有限适用,不得作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5.
缘起于美国的企业合规经历了从监管合规到刑事合规的演变。期货合规肇因于期货市场的双重风险,与刑事合规之旨趣南辕北辙,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者明确提出了监管合规的命题。监管合规以合规激励为核心,是监管者、被监管者乃至第三方共同参与的、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预防机制。现阶段,期货合规激励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设计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实践中也显露出多种问题,亟待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予以回应。我国期货监管模式有必要从压制型监管向回应型监管转化,建立市场友好型、企业合作型及政府回应型的期货监管合规模式。在期货监管合规激励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尽快制定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信息披露,健全行政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国家干预论是当前经济法理论的重要基础,亦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瓶颈所在。国家干预论在调整对象论的框架内追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市场失灵"理论,最终将"干预经济"确立为国家的经济职能与经济法的根本使命。但是,国家干预论面临着解释力不足和指导性不足的双重困境,因为它立基于教条化的理论框架与进路,不完整的经济法世界观以及非客观的经济法历史生成论。经济宪法进入经济法学的视域是实现理论转型的开始。经济的宪法治理,即"经济宪治",应成为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的根本立足点是实现宪法确立的经济秩序,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效力基础与内容基础,塑造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与合宪性约束。经济宪法与政治宪法共同构建了经济法治的原则与框架。 相似文献
7.
公司人本位观念缺失之法律克服--兼论资本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分野与制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飞跃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3):54-59
劳动力使用方式经历了产品利用、商品经营、资本经营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试图通过劳动力资本经营制衡资本关系与劳动关系,修正资本关系与劳动关系分野所导致的人本位观念缺失.我国在工业文明和知识文明的双重构建过程中,公司人本位观念缺失之法律克服必须实行以人为本,以制度为先导,谋求制度与人的内在和谐.经济法制应当确立资本权和劳动力权,形成资本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制衡. 相似文献
8.
单飞跃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企业破产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单飞跃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机制与优胜劣汰规律对亏损企业所作的法律上的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实践中破产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同时也显露出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10.
“社会法”说作为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流行观点之一,无疑具有重要地位.但反思“社会法”这种经济法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其局限性亦相当明显.从本质层面看,把经济法纳入社会法范畴存在着对其前提预设进行理论解释的困境,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特定经济性,亦决定了它与社会法的殊异;从利益层面看,现代法的平衡理念及社会利益的模糊性、中介性和非终极性,决定了社会利益并不是经济法的本位或基石;从主体层面看,社团法律性质的多样性、社团地位的非主导性、社团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非对称性,决定了社团不能成为经济法中最具特性的法律关系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