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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世洁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3):97-100
公安语体作为法律语体的下位语体,常常运用叙述、议论、说明,而不用描写、抒情的表达方式。就叙述方式而言,公安语体既不能像文学语体那样以作者的主观行为进行情景交融式的叙述,或夹叙夹议、或倒叙、或插叙式的叙述等,又不能像立法语体那样采用单项叙述,且叙述中不加任何议论。公安语体文说理讲法,是为办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而制作的,办理每一类案子都必须收集各方面的材料,以佐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些材料的出处,都是固定的,在叙述时,既不能扩大,又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要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公安人员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反映作案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结果,以及对其结果的处理等。 公安语体中的叙述,经常采用双向叙述或多向叙述,叙述后,一般要加上简短议论,议论后便结束全文的表达方式。而这最后的议论必须建立在叙述的条件之下,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这便是公安语体文的一大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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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息传播的功能与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整个世界信息传播事业飞速发展,中国也迅速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具有生活、交流、教育和经济功能,尤以后两者的作用更为突出。当前,在我国各种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的经济功能与教育功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协调,过分强调经济功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教育功能。任何一种传播行为,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传播效果①。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断改变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实现传播者追求的最佳传播效果,但对广大受众的教育功能却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