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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法治化,是指将一定的德育理念和德育规范上升为法律并予以实施的过程。它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德育理念和德育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指法律化后的新德育规范的实施,包括德育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德育法治化是一个内容丰富、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德育法治化是个相对的范畴,并不是泛德育主义,把所有德育规范都上升为法律,赋以强制性,而主要是将反映社会基本要求,将一些基础性的、在德育规范中居于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加以法律化。因为“法律不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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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是道德和法律的内在共性及道德功能的局限性,无论是在我国当代立法还是在西方国家立法中都有重要的表现形式。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仍然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价值,社会生活中有些问题只能依赖道德的调节,这些因素使道德法律化存在一定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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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制正面临许多挑战。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我国的劳动法制需要在理论、方法和各项基本制度方面尝试作出完善和改革。文章在劳动法适用范围制度、协调机制和劳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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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有其科学内涵,具有阶级性、层次性、能动性等特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提供了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适应新时期意识形态领域新变化的创新发展,有效适应了国内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新变化,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指导下的先进性和大众性的统一。新形势下,科学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能动反作用理论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阶级性理论为基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理论为警示,坚持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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