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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存在缺失。通过比较典型国家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可以发现,由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监督的“双轨监督”有助于实现公力监督和私力监督的平衡。在我国法语境下,这一路径已经具备了规范基础与实践基础。未来,我国应以司法解释或特别法的形式,倡导以公证的方式设立意定监护并由公证机构作为意定监护监督人。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的设立(事前)、意定监护职责的履行(事中)和意定监护的救济(事后)三个方面,分别履行意定监护协议审查、监督私力监督人和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参与意定监护纠纷调解等职责,从而构建起我国以公证机构为核心的意定监护全程监督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