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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行为所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其效力与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也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应对此表明妥切的立法态度。在法律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法定形式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对此,我国现行《劳动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学者们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劳动法规定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等方面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采用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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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论纲──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冯彦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垄断是各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都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反垄断立法具有弥补传统民商立法之不足,确保公平竞争机制良性运行的功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配合,构成一国公平竞争法的基础,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反垄断立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以确立政府对市场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并严格控制政府权力行使为其部门法精神。反垄断法的上述功能及其精义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与运行,必须建立和健全既吸收世界立法的成功经验又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反垄断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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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退休制度在刚柔相济之把握、平等性之追求、权利塑造和法治化等方面,存在着整体性制度缺陷,不能因循守旧、惯性发展、零敲碎打,必须做出全面的反思与检讨、整体性的改革与变革、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与完善.整体改革乃制度构造与关涉的逻辑要求、时代发展与社会变容的现实回应、克服制度整体缺陷的必为之举,通过整体改革的理念塑造和综合施策,构建回应经济社会变容、体现公平效率价值的中国特色退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