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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文研究了铁(Ⅲ)在氢氧化钠介质中催化过氧化氢氧化3,5-二溴水扬基荧光酮褪色的新指示反应及影响反应速度的因素,建立了测定痕量铁的催化分光光度新方法.其灵敏度为5.4×10-111g/ml,测定的线性范围为0~0.2ug/10 ml,方法简便快速,允许干扰量较大,应用于茶叶标样及蒙药中痕量铁的测定,结果满意.  相似文献   
22.
从学生公寓所具有的独特性出发,论述了德育教育进公寓的必要性和在学生公寓区内进行德育教育所具有的优越性.进而提出了在学生公寓区内构建德育教育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网络环境等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3.
小产权房问题不仅与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也影响和阻碍着新型城镇化目标的实现。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在立法上,必须从新型城镇化战略有效实施的高度,围绕促进生产力解放和造福广大农民的目标,制定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条件、程序等相关立法;在司法上,应当区别不同类型,界定小产权房交易合同的效力,合理判定小产权房交易权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  相似文献   
24.
明清时期,两广总督府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其常驻地初在广西梧州,后移驻广东肇庆,终迁驻广州.总督府实际常驻肇庆的时间约为1 53年,迂驻肇庆的原因主要涉及嘉靖以后两广军事形势的变化、肇庆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历史及政治基础以及吴桂芳个人情感等因素.肇庆总督府衙的建置也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盛而衰的过程.  相似文献   
25.
我国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不平衡,以及在没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情形下司法机关的先行实践,显示了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6.
刘利平 《老年世界》2013,(11):10-11
国际公认的老龄化社会标准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数的10%以上。据《中国人口》杂志测算,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在1999年2月20日就已越过这个标准线。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2012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3%。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这给我国养老事业带来了严峻挑战,同时也为老龄产业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可以说,老年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  相似文献   
27.
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相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惩罚性、不具任意性、制度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独特之处.充分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对于走出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理论误区、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8.
刘利平 《科学咨询》2010,(16):107-108
目前利用多媒体、网络技术进一步推动高职英语教学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深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与多媒体技术相结合所产生的大学英语自主学习模式是当前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本文探讨了在新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的角色定位与培养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关系,即教师如何激发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  相似文献   
29.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动态大系统,是高度信息化和科学化的大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交流网络系统,在经济发展中,各个环节内部和各个环境之间都在不断地产生和传递着信息,包括经济信息、政治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等,通过这些综合性的信息的传递和...  相似文献   
30.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共赢"目标之障碍,作为源流之诱因反而要求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不仅定位于救济信息主体遭受损害的权利和筑牢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还在于制约公权力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信息业者利用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并提供"负面调整"的方向警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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