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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将就业歧视分成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类,适用不同的证明规则。法律允许雇主提出真实职业资格、公共利益和肯定性行动三种抗辩。一旦证实存在歧视,雇主将被要求消除歧视造成的一切影响。此外,英国设立了平等及人权委员会,使得反就业歧视工作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鉴于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借鉴英国法的相关规定,对就业歧视的概念、分类、判断标准、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救济以及组织保障等问题作出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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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包含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长期性契约。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婚姻也表现出不完备性。低效率运行的婚姻救济制度无法避免离婚现象,离婚破裂主义的确立使问题恶化。妇女从婚娴获得收益的时间较晚,再婚也比较困难,当婚姻契约被破坏时其权益受到的损害更大,加强离婚时妇女权益的保护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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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增进家庭福祉和婚姻收益的考虑,很多夫妻选择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多数丈夫在婚姻期间积累了较多的人力资本。而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解决离婚时丈夫独占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的问题,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广大妇女对婚姻的投资水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明显的可分性,在离婚时可以利用重置成本法对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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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1):84-88
根据海瑞定理,在处理疑案时,应力争将预期错判损失与证明成本之和最小化,并严格按照符合社会强势观念的预设规则执法以降低当事人不服判决造成的成本,而现代司法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制度正是海瑞定理在制度层面上的建构与拓展。 相似文献
15.
刘廷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3):85-89
情势变更背后隐藏着令人信服的经济学逻辑。一方面,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对履行的估价及履行成本都发生了变化,原合同已经不再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因此应予以变更或解除。另一方面,按照经济效率的要求,风险应该分配给优势风险承担人。由于合同双方可能都不符合其要求,所以情势变更规则通过调整或解除合同将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 相似文献
16.
刘廷华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55
研究表明,国内学者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无一成立。而且拒绝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与比较法上在不同程度地接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大相径庭。事实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17.
刘廷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49-54
经济分析表明,只有违约人承担全部的违约成本才能导致有效率的违约或履行决定,合理确定的因果关系限制下的违约责任能够实现这个目的。等价的必要条件决定了过于宽泛的因果关系,而对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法律因果关系则包含了过多的政策,掩盖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应采用"NESS"规则来探究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8.
刘廷华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3):137-141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精神损害专属于侵权法、防止滥诉、难以量化、违反可预见性以及带有惩罚性等理由,目前的通说仍持反对意见。但以上理由无一成立。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而且,英、美、德、法等很多国家的立法例都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承认。因此,我国也应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刘廷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2):92-98
可预见性规则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学者们一般认为这是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经济分析表明,这有悖于效率违约理论,可能导致对社会而言无效率的违约决定,除非在故意违约情况下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而且,如何理解违约方的预见也是问题的关键,将其限定为缔约时违约损失的期望值,可预见性规则才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20.
买卖型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其担保功能的实现严重依赖于买卖合同预期收益以及买卖合同的可执行性。由于无法控制债务人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与典型担保相比,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3条忽视了买卖型担保功能实现的特殊性,过分高估了债务人利益受损问题。买卖型担保明显不同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流押也存在本质区别,实质上是附有债务人选择权的清偿合意,债务人可以利用选择权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应当建立健全买卖型担保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强化债权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控制力。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时,应当准许债权人诉请强制履行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