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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隐私”?从字面上说,就是隐瞒纯粹属于个人的私事。从严格意义来说,那就是不论对人对已,凡是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那些弱点、缺点、甚至错误,以及一切不太光彩的事情,都不要公开披露。例如某人有不那么明显的生理缺陷,某人是私生子,这都不是本人的错误,对他人、对社会也没有妨碍,那么完全不必揭穿它。有的是本人一时的错误,如某个妇女过去虽一度失身,只要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那也不必再提它了。揭别人的“隐私”,是使人十分难堪的。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利刀割体疮犹合,恶语伤人恨不消”,这“恶语”的突出表现就是揭露别人的“隐私”。鲁迅笔下的阿Q,头上有癞疮疤,毫无疑问,这是缺点,他自己也感到不光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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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谈“三”色变、见“中”就批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2年春,我在哲学上倡导“一分为三”’命题,到现在已经12年了。这期间,全国学术界已有30几位同志相继发表文章表示支持,我本人则发表了78篇文章进行论证,刘蔚华教授主编的《方法论辞典》(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版)也把它作为重要辞条进行解说。尽管如此,但该命题至今还没看在哲学上得到确立,也没有被全国学术界所接受。为什么呢?难道它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吗?否。主要是在社会上长期以来形成了谈“三”色变,见“中”就批的气氛。那么为何会形成如此气氛呢?本文就此作一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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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是可以“一分为三”的——对陈祖豪同志的答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拜读陈祖豪同志的文章《矛盾“一分为三”吗?——与坚毅同志商榷》(《学术论坛》1990年第1期,以下简称陈文)之后,感到非常高兴,因为这可以通过答辩,求教于祖豪同志和学术界同仁了。(一)被商榷者的总体观点究竟是什么? 要求商榷者了解被商榷者的总体观点,是合理的必需的。在许多拙文中,我都反复重申的总体观点是:承认“一分为二”,但不把“一分为二”绝对化,因此提出“一分为三”对它进行补充,当然也不想把“一分为三”绝对化,因此还承认“一分为多”,由于“三”是“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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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毅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1):8-13
实践标准系统化影响真理标准准确化。实践及其结果是不能作检验真理的标准的 ,它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办法。因为是根本办法 ,所以就还存在着非根本办法 ,而逻辑证明就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辅助办法。人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及其本质和发展规律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才是衡量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真理的价值性是真理的功能 ,把它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 ,就难于同实用主义划清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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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写道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 ,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 ,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 ,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 ,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1其意思十分清楚 ,即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 ,这应该在实践中得到证明 ,但把在实践中得到证明就理解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不妥当的。有的同志认为 ,“实践标准的涵义是多方面的 ,它既包含了检验真理的途径、方法、手段 ,也包含了检验认识的客观尺度、过程和实质。”2 问题在于 ,尺度与标准是等价的 ,可以把它纳入到标准的涵义之中 ,但途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