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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69-7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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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实务中存在着调解诉讼化的倾向.为了解决调解诉讼化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构建当事人主义调解结构的观点.但是,该观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界限,还存在将诉讼中的当事入主义理念强加于调解程序的问题.“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可以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为强制性的存在提供了正当化契机,契合了ADR的连续性理论.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院调解即“合意—判定”型的程序构造.因此,我国也应当从构建“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的角度解决法院调解诉讼化的倾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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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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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性质为危险负担 ,依据该性质 ,举证责任赖以存在的条件是民事争议、民事法律要件真伪不明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而执行程序中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 ,因此执行程序中也就不存在举证责任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推不出这样的结论。而所谓的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仅存在于执行程序中的派生性纠纷中 ,这些纠纷的解决从实质上看已属于审判程序 ,而不再是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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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中若干程序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永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6(3):248-252
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内容单薄,规定原则,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就程序问题的规定而言,几乎近于空白。司法解散之诉中的合并、法院的强制调解、与清算程序的衔接、起诉主体的扩张等程序问题等均有待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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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6日,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由中国工业调查部门联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6家权威部门颁布的"中国环保企业100强"铜牌和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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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举证困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当事人举证困难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设计上仍存在着诸如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能不足、司法机关调查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技术运用未得到充分重视等弊端.针对上述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增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用公权力辅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司法技术的运用三种途径对当事人的举证困难进行救济.具体包括充实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私人侦探所的合法化、重视法院检察院的调查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经验法则和证明标准的降低等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