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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网络信息技术是一种新的生产工具,其在调解中的运用形成了一个新领域——“互联网+调解”.由于融合了互联网和传统调解的理念,“互联网+调解”近年来在我国开始兴起并逐渐推广,形成了独有的模式、理念与特征.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优势的同时,“互联网+调解”也面临着现实与虚拟之间、推广与使用之间、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与困境.在调解全球发展、社会转型、科技进步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我国“互联网+调解”应在解纷渠道、解纷资源、解纷平台、解纷人员、解纷力量等方面实现多元化、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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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因其具有能实质高效解决争议、维持友好关系等独特优势,日渐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通行方式。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不断增长且日益多元的趋势,国家适时出台《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提供了巨大机遇。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当前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唯有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方向指引,重塑“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并通过培育现代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国际商事调解职业队伍,明确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构建国际商事调解信用体系,方能有效应对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现实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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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自认可以分为不争执型拟制自认、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和消极行为型拟制自认。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经验法则等共同构成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对不利主张进行争执应承担拟制自认的不利后果,并不许追复;当事人对于应该知悉的事实作不知陈述构成拟制自认,但允许其在本审程序结束前追复;当事人的某些消极诉讼行为亦可构成拟制自认,但应从严认定,且一般不许追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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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督、制约的词义解读入手,对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并从审判权的产生、审判权的属性以及审判权行使的主体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确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然后,根据权力制约模式间的辩证关系原理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运行的本质与规律,试图构建一个以当事人监督制约机制为首要机制,法院监督制约机制次之,检察监督制约机制排位最后的呈三维结构的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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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科学定位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话题,近年来在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热议。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我国当前民事执行领域所存问题的优越性。但是民事执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解决民事执行中的问题并不是单单建立一个检察监督就能解决的。正确的思路是:首先科学厘清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法院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遵循依法监督、有限监督、不替代执行和效率的原则,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启动模式和具体监督方式等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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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的对立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永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而由于其行使主体、基础与本源等不同,二者又存在诸多差别与矛盾,从而构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当今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在深刻认识二者对立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院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功能。即通过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广度,以抗衡审判权力的强度;通过强化诉讼权利自身的救济机制,以发挥抵抗权与监督权的功能。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科学把握诉讼权利制衡审判权力的度,以确保诉讼运作机制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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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证明是民事证明主体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以求达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活动.在司法证明过程中,应时刻贯彻价值选择的基本立场.民事司法证明的目的反映了现代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和相对性,是民事证明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集中体现.民事司法证明活动映现着民事证明主体的本质力量,反映了民事证明主体的不同需要,这些需求的满足形成了多维度的价值取向,诸如自由、秩序、公正、效益、安定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兼顾多样与突出重点的统一、择优与代价的统一应成为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价值权衡与选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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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如果公证机构在虚假公证的情形中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其将负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此规定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诸多争论问题,如对“相应的”作何理解,公证机构是否有追偿权,如何认定未尽审查、核实义务。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利益权衡的角度重新反思公证机构补充责任的内外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功利性利益权衡,在外部关系中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标,公证机构起到损失分担的作用,其责任范围应是概括性的;通过道义性利益权衡,在内部关系中公证机构的责任大小要与其主观可非难性的程度相符,故公证机构应为中间责任人,公证机构责任的补充顺位乃是道义权衡的必然结果。据此,“相应的”内涵并非对公证机构补充责任的限额化,且认定公证机构是否尽到审查、核实义务时,应把握三项要点:公证书错误不等于公证机构有过错,审查模式决定公证机构应履行义务的边界,公证机构的合理保证责任。为实现内部关系的利益平衡,应当赋予公证机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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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永安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6):741-747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法现象,对其如何协调处理是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对这类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一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