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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100-111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是:刑罚体系缺乏维度,导致刑罚适用张力不足;侧重惩罚力度与社会秩序维护,难以适应现代刑事法治的需要;刑种相对单一,不同刑罚之间衔接不紧密。我国刑罚体系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改变现有的多元化、含混型的制裁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情形下,以保障人权为主导;在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刑罚效能的实现。我国刑罚体系的宏观完善包括:构建一元化多层级刑罚体系;建立自由刑与矫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我国刑罚体系的微观完善包括:增设矫治刑与资格刑;完善现有刑种的的主次分配;改革现有刑种的刑度,使不同刑种之间实现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2.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5):72-78
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诸问题及其原理直接源自苏联,是建立在根据罪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以罪量为充分条件,与现行犯罪论体系诸问题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协调。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罪量要素存在内在冲突。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忽视罪量要素的做法并不鲜见。判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必须以罪量要素为基础。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后的停止形态,犯罪实行行为一着手实施或者实施完毕均有可能达不到罪量要求,故行为犯与举动犯不能成为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13.
网络服务商之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3):55-59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线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网络犯罪,网络连线服务商不能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可以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在共同犯罪中多数情况下承担主犯责任,少数情况下承担从犯责任。网络服务商的罪过责任形式通常是故意责任,不应该是过失责任。将网络服务商纳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网络犯罪的主体之中、适当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对网络服务商增设财产刑处罚是刑法亟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4.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是国际社会法治化、民主化的重大转折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以补充性管辖原则为基础的一系列管辖原则、管辖条件和程序。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行使管辖权的目的是维护司法独立性与限制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了让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规则获得普遍认可,完善某些机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70-82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6.
17.
试论洗钱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帐户等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有关洗钱罪的几个问题包括: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及其范围,“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关于洗钱罪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9.
彭文华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4,(1):60-75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20.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52-61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