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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彭熙海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7(2):43-47
就连带责任司法裁判的全过程而言,连带责任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的不确定性及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乱象,连带责任案件的执行应以连带责任承担的常态为着眼点,原则上应对全体连带责任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要符合法定程序,并设置救济手段,赋予连带责任人按份执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12.
悬赏取证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特别补强手段,能有效化解现实举证难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悬赏取证,不仅是基于私权与公益衡平之需要,也是在此类案件事实因关键证据隐匿难寻、技术性强、易灭易失而陷入真伪不明困境时为真相的查明另辟蹊径,同时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诉讼真谛。但这种适用应当是审慎而规范的,包括:悬赏取证的启动须经受审法院作实质性审批,以彰显谦抑;悬赏的酬金由悬赏人自己决定,以确保效率;不论是否胜诉,悬赏金额均应由悬赏人自行承担,以避免悬赏取证被滥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14.
论连带责任制度立法价值取向之调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彭熙海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6)
连带责任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绝对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司法实践中,这种价值取向造成了公平价值的偏失、诉讼整体效益的偏失、司法公正的偏失.针对这些问题,连带责任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应调整为: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与公平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相兼顾,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提高诉讼的整体效益相兼顾. 相似文献
15.
彭熙海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2):70-75
虽然连带责任制度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独特优势应得到彰显,但法院在司法裁判时却不能无视实体与程序的差别而一味地满足权利人的诉求,甚至只应权利人的请求而做出裁判,否则会导致程序的虚无,使法院失去其独立性,沦为权利人的司法工具,也使未经裁判不得令其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失去法律的保护。理性的做法是,针对个性化的权利应注重个性化的司法裁判。在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中,应合理寻找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点。在诉讼形式上采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各责任人均需参加诉讼的基础上,统一作出对各责任人或为胜诉或为败诉的判决,同时应对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作出明确划分。如此既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多余之诉的发生,又能使所有诉讼参与人尽快退出诉讼,从而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