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2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4篇
理论方法论   4篇
综合类   4篇
  2017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3篇
  2008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3年   1篇
  2001年   1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国家机构报告工作是权力正当性和民主性的一个基本体现,报告工作须符合国家机构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宪法》对不同国家机构报告工作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没有问题,但《宪法》未要求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则不符合其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报告工作既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也符合《宪法》未规定法院报告工作的精神实质,实践中要求法院报告工作已经衍生出一些问题;检察院常常被与法院相提并论,但检察权就性质而言实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应当报告工作.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性权力,监察委员会不应当享有高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因此未来为设立监察委员会而修改《宪法》时,应当规定监察委员报告工作,使报告工作成为监督和制约监察委员会的一个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2.
人权需要信仰——对人权教育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当前的人权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权情感与信仰的培养与人权知识的积累不成比例。人权要真正实现它对人类的价值,必须首先被人类所信仰。人权教育在教育方法上应当借助于人们的情感体验,重视仪式的作用,唤起人们敬仰人权的直觉,突出人权教育的情感激发和习惯养成。渗透式、养成式、参与式的人权教育是培养人权情感与人权信仰的有效方式。大学的人权法教育既需要注重人权知识的普及,又需要注重人权观念的形成,并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权问题紧密结合,而国家是人权教育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