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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80-86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立法目的,对承包权转让作了多种限制。从私法自治理念出发,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都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当然引起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对合同法第52条作限缩性解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处理好转让自由与土地管制的关系,取消承包权转让限制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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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文章通过对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界定生产者、销售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各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其责任构成要件并进而厘定损害赔偿的四种典型抗辩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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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信托的各方主体在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和实际利益的同时,均须负担相应的义务、责任和风险。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信托本身蕴含着信用风险;受托人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处理不当会形成财产所有权风险;因受托人经营方向的失误、经营水平的不足会带来经营风险。一方面,信托制度预设了信托责任有限性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和破产隔离原则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建立信托服务机构等措施,知悉、监控信托当事人相关活动,用成本最低的方法达到主体间的和谐自律,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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