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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勇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1):154-159
有关民族对其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完整的版权利益 ,在精神权利方面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许可使用制度不仅利于监督和控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 ,而且是有关民族实现版权利益的有效方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限制制度有别于传统版权法上的一般作品 ,同时 ,应建立符合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点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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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版权法“取得作者资格的机会平等”的精神和“创作取得版权”的原则,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应当有权以创作的事实行为取得作者的身份资格,以集体的名义享有群体版权。为方便群体版权的行使,可通过立法拟制一个由群体代表组成的组织,“委托”该组织行使群体授予的集体版权。有关群体难以自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权利时,可以向国家授权,由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能部门来实现群体的版权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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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标识是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具有无体性法律特征,属于智力创造成果,可以"类聚"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框架内。版权、商标、专利和域名等法律制度分别适用于高校的校名、校标、校徽、域名、校训、校歌、标志性建筑和其他象征物等标志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高校标识构建了一个交叉系统的保护网。单行立法,制定《高等学校标识保护条例》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高校标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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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产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是多民族的大家庭,各国的少数民族、传统部落或原著民(以下称“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无数优秀的传统文化。这些蕴含着深厚历史积淀、渗透着民族精髓的传统文化历经岁月考验,不仅没有被现代文明所淹没,反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成为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保持民族个性不可或缺的力量。各少数民族作为传统文化的集体创造者,理所当然地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文化产权。作者认为,少数民族享有的文化产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知识产权(一)版权少数民族对于传统文化享有的版权,主要是传统文化中的民间文学艺术部分,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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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