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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晓晔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8,(1):88-98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机制,应得到保护;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因此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当事人关系、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等等。中国的现行法规还不足以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问题,不过中国立法进程已经表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相似文献
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建立和完善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现象。尽管政府部门做出了不少旨在禁止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定,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以及这些规定本身比较零散、缺乏权威性等原因,禁止垄断行为的努力至今收效甚微。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外国的经验,制定、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做出禁止行政垄断、禁止滥用市场优势行为和保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的规定,其主管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禁止垄断行为与推行规模经济实际上并不矛盾,在我国制定、颁布、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企业规模的目标并不是对立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