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 毫秒
11.
立法是国家产生后的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活动之一,是任何时代的国家统治阶级必须进行的行为。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法治国家的治理是以“良法善治”为目的的,而“良法”必须是能够反映时代精神的立法价值的法律。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加突出,因此更需要“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12.
13.
14.
家事代理权是一项渊源古老的制度.时代、国度不同,家事代理权的属性和规制也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未作规定,故引发了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的法理探讨.尽管我国当代关于家事代理权的属性界定众说纷纭,但特种代理无疑为本质揭示,即家事代理权应属特种代理权,且其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建构我国的家事代理权制度,必须明确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规则.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以日常生活需要为限;家事代权的行使规则包括家事代权的产生、行使限制和终止.探寻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必须把握家事代权制度的流变与内涵,进而为<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建构家事代理权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5.
社会排挤(social exclusion)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期,是对贫困(poverty)、剥夺(deprivation)和劣势(disadvan-tagcd)的探讨.随着社会排挤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深入,中外学者也开始将社会性别分析理论引入社会排挤研究范畴.在社会排挤的背景下,女性财产权益日趋弱化,进而引发女性在婚姻范畴内财产权益的弱化.具体表现是:婚姻时态下家务贡献的贬值;离婚时态下财产权益的流失.为救济女性的婚姻财产权益,必须关注性别平等与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既有立法理念更新、制度规范完善的优势,也有立法思路积习、立法欠缺依然的遗憾。为完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应注重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前者在于弥补立法盲点——增加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清单制度,强化配套措施——规定遗产的临时保管、遗产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共同遗产管理人及禁止遗产分割的保全请求权;后者在于秉持立法传统——完善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澄清立法歧义——规定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及继承扶养协议。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与秩序稳定的实现、继承观念与继承文化的引领,应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7.
民法的精神与道德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十余年的时间里,有关民法精神的探讨经久不息。对民法精神的探讨,不仅推动了我国法理学的重构和法制现代化的建构,而且促进了民法精神的弘扬和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在多维度探寻民法精神的文化本源中,道德的视角当属其中之一,进而揭示出民法精神的内涵界定及其道德基础。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收养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收养法》较原《收养法》虽有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缺陷。为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我们应该:继续放宽收养条件,促进收养关系的建立;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兼顾收养当事人的利益;设置试收养期,增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增设送养人的探视权,稳定收养秩序;增补收养罚则,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习俗基础与制度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红色苏区的婚姻立法,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的婚姻立法。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是在对封建的婚姻家庭陋俗进行抨击与改革的基础上完成的。它在承受婚俗改革成果的同时,又将婚俗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适用于全苏区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相似文献
20.
探望权在立法、司法、守法领域的瑕疵,导致探望权行使得不畅及探望权价值发挥受阻.为确保探望权的顺畅行使及探望权价值发挥的最大化,对探望权的实现瑕疵及制度矫治进行反思与架构,采取立法、司法和守法方面的矫治措施,既具学理意义又具实践意义,能够充分体现婚姻立法的适用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