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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89-93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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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青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4,(Z2)
两千多年以来,以孔老二为始祖的反动儒学的垃圾,为历代反动统治阶级提供了一整套奴役和压迫劳动人民的精神枷锁。在生育问题上也制造了什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的反动谬论,说“不孝顺的事情有三件”:是什么“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穷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也就是说“违背父母的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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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1):65-69,74
我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人约有15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家政行业因不具有正规就业的特点而被《劳动法》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目前又无其他相关法律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因此家政工超时工作、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食宿条件低于一般标准、遭受性骚扰、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缺乏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严重侵害了家政工的劳动权益,进而影响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劳动者保护、雇主和家政公司的利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三个方面论证了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以期引起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推动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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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青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Z1)
我国教育理论界开展的关于教育本质问题的讨论已持续有两年多的时间了。这个讨论,目前还在深入地进行,这是一项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关系到整个教育理论体系建设和教育工作实践的全局性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的拙见,请同志们多多批评指正。 我以为教育作为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不能把它简单地看成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教育作为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的手段,并非就是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而且,不管认为教育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或属于生产力的范畴;或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生产力范畴;或说它属于中性的社会现象,虽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都没有回答教育的特殊本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