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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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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就其应然建构而言,至少应从价值目标、制度构建和程序运行三个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价值目标层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竞争秩序作为基本价值,这决定了维护竞争秩序是豁免制度的优先价值选择,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是其第二位阶的价值目标。在制度构建层面,以事先控制为主的模式选择和以个案豁免为主的类型选择应成为最主要的内容。在程序运行层面,豁免制度应以防止滥用为总体要求,严格的程序控制则是实现该要求的现实路径,包括启动、审查、批准和监督程序在内的各个环节都应遵循这一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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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2):78-83
企业合并是企业迅速增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纵向合并作为企业合并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限制或妨害市场竞争的问题也会伴随着过度的纵向合并而产生。美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健全成熟的纵向合并反垄断规制制度,以规范企业纵向合并而趋利避害,给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完善以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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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盐业实行实质为政策性垄断的专营制度,即国家对食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盐业行政部门主管食盐生产、分配及监督盐业运行,盐业公司只负责食盐批发。然而,由于现实立法的缺漏和行政权力不当让与,导致盐业公司合法垄断变异,带来权力寻租和食盐安全隐患等弊端。针对盐业公司的违法垄断行为,应进行食盐体制改革,完善食盐立法,以化解这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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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化容易导致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势力和妨碍市场有效竞争。金融集团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非横向合并又具体表现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垂直合并和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经营的混合合并两种形态。反垄断法对金融集团三种不同集中形式的规制态度应有所不同,应以横向合并规制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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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自1979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迄今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文章具体分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概括了以“国家调节理论”为代表的新理论在对我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大经济法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法学成长与日趋成熟的导引和促进作用,并初步探讨了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未来之路,以期当前中国经济法学能鉴往知来,多一份冷静和理智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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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分析方法为代表的数字贸易,不仅严重冲击了传统经营模式,而且对各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正确审视世界经济最新发展,提出"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发展目标,依托以"互联网+"为主的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制制度和政策,在短期内实现了中国数字贸易升级换代。数字经济的颠覆性创新和动态性发展特征决定了数字贸易更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伴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数字贸易规制相关立法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平竞争维护力度不足、监管体制不完全适应数字贸易公平竞争发展需要、国内外数字贸易规则对接不准等问题。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归根结底是现有规制制度体系中的原则选择问题。因此,有必要创新现行数字贸易的规制制度,建构以竞争中立为指导原则的竞争导向型监管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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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多元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即产融混合合并的产物,其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集团内部各法律实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金融集团通过限制竞争协议尤其是集团内部的限制竞争协议安排达到逃避竞争的目的.金融集团内部限制竞争协议具有隐蔽性,监管难度极大,其对竞争秩序的损害不亚于前者,根据"企业内部共谋理论"有必要对金融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20.
孙晋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4)
伴随着产融跨业经营和金融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的卷土重来,产融结合渐成主流趋势.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偏好下,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具有更多的进行相互联合的动因和便利,故产融结合容易导致经济力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势力和在现实中滥用市场优势,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生产技术停滞,封闭特定市场,损害消费者,垄断势力传导和金融风险累积和传递等系列弊害.因此,需要在金融监管之外加强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