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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确立了“合同必需规则”,包括以订立合同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情形。然而,该项仅要求“为订立……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过于宽泛,既不符合目的正当性原则,又可能危及信息自决,存在隐藏的法律漏洞。为此,应对该项作目的论限缩,增加“应信息主体要求采取措施”以限制其范围。订立合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应符合三项构成要件:其一,处理行为发生在与信息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但应排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其二,信息主体主动要求处理者采取措施;其三,处理行为是为采取先合同措施所必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合同法之间存在密切的体系关联,但同时又应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2.
首先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法学院成立二十周年表示祝贺.北航法学院在我们国家法学教育当中走出自己独具特色的一条道路,有很多亮点,特别是在龙卫球教授2007年担任法学院院长以来,有了非常大的质的飞跃,在整个法学界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有不少工作走在前列,如在空间法、网络与信息法方面的研究,设立了工业法治信息化研究院、实验室,很好地结合了北航的工科背景. 在学科特色方面,北航法学院确实走在了前列,值得很多大学的法学院学习.  相似文献   
13.
申卫星 《中国社会科学》2020,(11):110-131+207
数据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清,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未来应根据数据要素市场对数据积极利用的巨大需求,借助自物权—他物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分割思想,容纳作为现代新兴权利客体的数据。根据不同主体对数据形成的贡献来源和程度的不同,应当设定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与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以实现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的均衡。数据用益权既可以基于数据所有权人授权和数据采集、加工等事实行为取得,也可以通过共享、交易等方式继受取得。数据需要依托具有公信力的公共数据平台、数据中间商进行交易与共享。数据用益权包括控制、开发、许可、转让四项积极权能和相应的消极防御权能,在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下行使各项权能可以平衡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充分利用两种价值,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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