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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的程序对于规范强制退出行为、防止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立法目的等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原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建构了较科学理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程序,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准则。但该《办法》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程序的规定有一定疏漏。立法的疏漏不仅影响了强制退出行为的高效理性展开,也悖离了程序法治原则的基本诉求。应在实践检视基础上,以行政程序法治原则为准绳,进一步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的程序,实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程序法定和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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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既具有普适性,又具有地方性。对源自西方的法治概念作中国情势解读,它在组成形态上包含私法之治、私法的公法之治、公法之治三部分。法治视野下的行政体制改革的使命,实质上就是要在行政领域实现行政法治;作为互动的另一面,行政体制改革应当从观念变革和法律制度完善两个方面对法治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日益深化,合作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加强区域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需要建构有效的法制保障平台,离不开软法的引导和规范。我国应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着力解决区域合作中的制度供给和机制设计与运行的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行为违法 (包括部分不当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入研究行政侵权责任对于推进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几类较为特殊的行政侵权责任 ,如抽象行政行为、共同执法行为、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的行政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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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具有浓厚的管制色彩,其突出表现是以行政权力为本位,以单方性、命令性、强制性和封闭性为基本特征,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从法治视野审视,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就是要推动行政管理方式从"管制型"、"人治型"、"单一化"向"服务型"、"法治型"、"多元化"转变,压缩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适用空间,输入正当程序精神,积极采用弹性、柔和的行政方式,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努力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个性需求与价值期待,推进行政法治与行政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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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佑启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5-58
阐释了理解行政法治应处理好的两对关系,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行政权与法的关系;分析了行政法治的构成要素;并在探索了行政法治与自由、民主、效率、公正、秩序等的关系后,指出实行行政法治不仅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重大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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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石佑启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6):68-72
限制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赖于有效的制度设计,需通过发展和完善公法来准确界定公益的范围,设立正当的法律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等,使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既有利于社会义务的履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又能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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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绩效评估及其法制保障——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型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提供了价值支撑,指明了方法与路径.建设服务型政府建需要建立和健全政府绩效评估的具体机制与制度,以落实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构建诉求.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是实现评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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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亟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协调机制,法制协调机制是整个协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行宪政框架下,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执法协调机制和司法协调机制,为中部地区崛起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以实现中部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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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原则分为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政府作为非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两种。协调方式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和人大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两类。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参与立法协调促进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