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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万进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31-35
本文对里耶秦简J1[8]134、J1[16]5、6三枚木简简文进行研读,指出:“故荆积瓦”中之“故荆”称谓,具体反映了秦始皇二十六年楚被秦灭,秦官方文书中已称新亡之为楚为“故荆”这一重大历史事实,同时与文献所载秦灭楚战争进程相吻合;“巴、南郡、苍梧”连称表明,至迟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苍梧即已为郡,抑或秦王政(始皇帝)二十五年“定荆江南地”时始设;“兴徭”令的发现,反映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所实行的“耕战”政策,秦始皇时仍得到贯彻执行,这有助于对既往秦之徭役制度的认识予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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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对照研究发现:秦律规定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的治狱思想和原则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与治狱实际存在差距;秦律严厉且缺乏弹性,禁止治狱官吏“释法”;秦在对执法官吏进行个人道德及法律教育的同时还重视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治狱官吏进行表彰;汉初统治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的倾向,疑罪从轻原则并非始于汉初;汉初严格执行“法时”原则,强调依犯罪时所施行的法律判罪。《奏谳书》直接架起了出土秦律与汉律二者之间关系的桥梁,反映了秦汉法律的继承与发展,为秦末汉初司法制度的演变提供了依据,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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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比。竹简《奏谳书》是汉初一部宝贵的司法文献,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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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与西平两县自西汉初年至西汉晚期一直并行设置,西陵与西平县名两者并不存在因袭沿革关系,至东汉光武帝时,西陵县被省并,而西平县得到了保留,终东汉一代以至魏晋,西平为县不改,相反西陵被省并后却被沦降为乡、亭,古西陵不仅属于古代的西平县,而且同样也在今天的河南省西平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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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万进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1):22-26
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一类编册文书为迄今汉代出土简牍所仅见.研究表明:以<元延二年日记>为代表的一类文书(即历谱和记事文字结合于一体的文书)有可能是汉代出现的一种具有特殊作用和意义、性质上与历谱完全有别的新的文书形式;这类文书的渊源,就新近公布发表的<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释文与考释>简牍资料提供的信息来看,至少可以溯源至我国秦代末年,表明使用于西汉一代的<元延二年日记>一类文书至迟在秦时即已出现.其次,从<元延二年日记>一类简册文书记事文字内容皆与官府官吏日常公务活动有关看,它很可能应是各级官府所要求编制和保存的一种档案性、实录性文书,与秦汉时期官吏管理制度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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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广会)籍制度是战国时期秦国粮仓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由于历史文献的缺载,这项制度长期不为人们所知。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使我们有幸第一次窥见到2300多年前的秦国(广会)籍制度的基本状况与内涵,加深了对秦国仓法的认识。 一 秦国(广会)籍的内容 (广会)籍,亦即仓的簿籍。《广雅·释宫》:“(广会),仓也。”从秦简《秦律》中看,秦国粮仓(广会)籍主要包含有如下几项内容: (一)参与粮食入仓、出仓和增积人员的“名事邑里” 《秦律十八种》中之《仓律》及《效》律规定:谷物入仓,万石为一积进行贮放,并在仓的簿籍中登记上“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