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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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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的立法选择--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立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2):59-66
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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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使用人侵权责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立东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3)
使用人的侵权责任构造是侵权责任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草案的相关制度安排均立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执行使用人职务的自然人实施侵权行为场合,仅以使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而未规定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学者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亦因循这一路径.从个体主义方法论出发,在上述场合向行为人配置个人责任既具有正当性,又具有必要性,应对立法草案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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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与线下购物知假买假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关切。在线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客观上加剧了知假买假者“以暴制暴”、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趋势。惩罚性赔偿诱发的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畸形化发展扭曲了法律适用,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化演变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应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从严认定欺诈行为、以权利行使机制限制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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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采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者在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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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需通过撤销权诉讼行使。应按照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思路,以诚实信用为判准,厘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资格,据此得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业主应限为:参与表决并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主动不参与表决、但未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计为非异议票的业主,被动不能参与表决的业主。司法解释确定的1年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失于过长,应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将其缩短为60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仅具有形成瑕疵场合,若该形成瑕疵不影响决定的内容,应赋予法官是否驳回业主撤销请求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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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蔡立东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32(1):26-31
公司人格否认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属于衡平性规范。衡平性规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的诸多缺陷皆渊源于对该制度性质的认识偏差。因此,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路径在于:回归衡平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