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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1,(1)
任何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总是要依据一定的立法原则,建立为其专政服务的国家法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 列宁曾指出:“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广泛地听取和吸收他们的意见,把他们的意愿充分反映在制定的法律上。只有依靠亿万群众的经验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具有深刻的人民性,才能更好地发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作用。 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立法的过程,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大发扬的过程。群众通过亲身参加制定国家的法律,就能进一步增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激发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似文献
12.
探讨法治与反腐倡廉内在的价值蕴含,如何以法治保障公众参与反腐倡廉,以及拓展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和形式等问题,对于法治、民主、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私有财产权是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私有财产权保障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限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4.
陈云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3(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在论及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引用了两组数字:“142”“97”.经合理地推定,这两组数字应当来源于一本英文比较宪法著作的两个版本的中译本之一或相互对照而用.这两组数字引用的意义值得认真解读:中国现行宪法受到高度重视,具有很深的政治意义;澄清了在宪法和立宪主义方面的一些错误认识;对宪法学学术风气的改善具有启示和引领意义;宪法学研究虽面临挑战,但也恰逢深入发展的良机,具有广阔的前景. 相似文献
15.
陈云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2(5):20-2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艰苦战争环境中创生与成长,又在总结中国本土的革命政权经验、借鉴巴黎公社和苏联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经精心政治设计而定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总体结构、内在机理各方面都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只有应对及时、有力,才能坚持并完善这一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16.
陈云生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29-34
从特赦的概念出发,文章梳理了我国宪法上有关特赦的相关规定,回顾了我国20世纪50—70年代进行的七次特赦实践,分析了当代续存或重构特赦制度的现实基础及我国特赦的价值与功能,指出,将“特赦”理念与制度嵌入当代的宪法和宪政的理念与机制之中,不仅具有学术上的诱惑力,而且具有更大的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的国家制度之一。在制定现行宪法时,其中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继续坚持这一制度。事实证明:坚持这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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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提出:“我们一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使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政治体制,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任务。政权组织形式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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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当前亚太国家在致力于经济改革或经济模式转型的同时,重视法律特别是宪法对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力求实现经济的法制化和宪制化。这是当前亚太地区各国宪法发展的基本态势。第二部分超前探讨了亚太地区在21世纪在经济、政治、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方面的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引发的宪法在理念上及制度上的某些深刻变化。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亚太地区各国宪法在当前及21世纪在权利和义务价值观念上的冲突与融汇,从价值深层次上预测了宪法在未来的变革和发展。 相似文献
20.
国家赔偿制度是各国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在以往“君权神圣”的时代,国家有时迫于外部的强权要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国内法上国家具有最高的统治权,不对任何因立法、行政或司法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