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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以成语与熟语为中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6)
汉语成语和熟语浓缩了大量文化信息 ,在于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对成语与熟语进行文化分析 ,有助于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及理解当今的法律文化传统。如“诛故贳误” ,强调有心与无意 ,反映了中国人对待故意和过失的态度 ,是为动机论 ;“罪大恶极” ,强调罪中之恶、罪中之过 ,反映了中国人习惯于道德评价的倾向 ,是为过恶论 ;“报仇雪恨 (冤、耻 )” ,强调仇之中的恨、冤、耻等心理感受 ,反映了中国人的报复心理 ,是为报应论 ;“悔 (改 )过自新” ,强调自悔、自改 ,反映了中国人对于过错纠正的自力主义 ,是为自新论 ;“债多不愁” ,强调信用的根本缺乏 ,反映了中国人对待债的根本态度 ,是为“信用论” ;“求亲告友” ,强调人际关系的范围 ,反映中国人解决困难时的心理指向 ,是为人际资源论。它们都集中反映了中国人的文化精神和文化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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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6)
弘历的思想统治观念,可分为王朝正统观念与意识形态正统观念。为确立王朝正统思想统治观念,弘历掀起了一场搜剿明末清初诋毁清朝书籍的查禁书运动,并牵引出大量的文字狱,意在从思想层面上维护其政权统治。从个案“谢济世案”和“陈安兆著书案”可以看出,弘历并没有一贯地、强行地利用文字狱维护程朱理学的独尊地位,也没有一味地刻意究责毁低程朱理学的言行。从弘历对讥评满清的文狱的处理来看,凡刺痛了他的一律予以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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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2)
张判词适值唐代判文发展的第一阶段,即“取州县案牍疑议”为问目者,与后来判文“取经籍为问目”不同。《龙筋凤髓判》判文问目源自当时真实案例、奏状、史事者,昭昭可考。唯张骛为避讳,虽保留涉案人原姓,却略省、更改其名,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它的真面目。这种“伎俩”在当时人不是谜,但为后人解读造成了莫大障碍。以致长期以来,人们不敢轻用其文。实际上,张判词问目是武周、中宗两朝的实录,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尤其对法律史研究助益良多,或能带来研究角度、研究方式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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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式性质考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6)
对于“式”,《唐六典》与《新唐书》都作了明确的定义。前者为“式以轨物程事”,后者为“(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唐六典》取令、式相类,较贴切地揭示了唐式的性质;《新唐书》取格、式相类,生硬地将格与式拼凑在一起下定义,从而影响了后人对唐式的性质、内容的把握。唐式的非刑律性规范的性质可拟类为今天所言的行政法规,具体归结为:以行政法为主,间有军事法、民事法、诉讼法规范的综合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25.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3)
在古代,服从的形式(也包括其本质)是全然包含在“三不欺”理论中的。史书中所载的“三不欺”,在子书中也有精彩的说明,反映了现实生活与理论发展的密切联系;“三不欺”在理论上的价值次序,“不忍欺”因其主动、自觉、不可强求,仍优越于以威、察等强力而形成的“不敢欺”、“不能欺”,但在不同对象身上又有不同的价值表现;“三不欺”的纯粹形态在实践中是不绝对的,缘在欺与不欺、受欺与不受欺绝非简单地是一种数学模型。 相似文献
26.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4)
三、专制政体的奥秘与两种类型理论(一)皇权的特质与两种类型理论的根源专制政体是在体制上存在着一个不属于“官”的系列的、代表国家的最高主宰。这个最高主宰的权力具有双重特征;其一,他享有的是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其二,他的权力是个人权 相似文献
27.
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依法治国是近、现代法制文明所确立的一条基本公理,并与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原理和规范密切相联。其法理蕴义包括七个重要之点: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宏扬;法律性质的重新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认真看待权利。这些基本的法理如能得到广泛认同并在公共理性中内化为普遍的信念,依法治国就能得到强有力的观念支持。 相似文献
28.
论《唐律》“义疏”的法律功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4)
“义疏”,是唐代人对唐《永徽律》疏文的最初称谓,始见于高宗永徽三年“令作义疏诏”;“律疏”,是当时人对律文、疏文的并合之称,此见于长孙无忌等的《进律疏表》。这两种叫法,在《名例》疏文中都有反映。至于所谓“疏义(议)”,则是宋、元人的说法。为行文便利,我们取“义疏”叫法(以下均不加引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