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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章制定权是指大学所拥有的、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大学规章的权利;认为大学规章制定权在运行中存在若干"失范"的情形,表现为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配置失衡,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配置失衡,处分性规范与救济性规范的配置失衡等;探究其因,主要为自治立法权的不恰当使用,正当程序理念缺失,学术性规章与行政性规章混淆,制定技术粗糙等;提出对大学规章制定权失范进行规制的法律措施,树立依法治校和程序公正的理念,制定、完善大学章程以及必要的司法介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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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芳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0,30(2):25-28
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实质是让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在国家干预下发展的问题。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缘于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出于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现阶段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从长远看,应该着力构建高等教育公平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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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司法化是宪法发展的客观趋势。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宪法可以而且应该司法化。宪法司法化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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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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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芳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2)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