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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42-45
比例原则在德国、葡萄牙、西班牙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中已得到程度不等的运用,因而也成为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大陆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中,比例原则还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对传统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内涵作了深刻的剖析,并进一步认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应充实新的内容,以适应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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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新探讨黄学贤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关系到行政法基本框架结构的建筑、行政法发展方向的选择。因此,作为“动态宪法”的行政法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可以说,这是自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以后,各国行政法学面临的首要问题。近代,特别是现代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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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最大的特点是把风险预防作为行政行为的核心目标之一.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行政行为性质的变化、行政行为手段的创新三方面都能看出风险预防的重要地位.行政法基本原则亦在风险预防的目标下,产生了新的变化:法律保留原则在行为性质与行为方式两个向度上都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比例原则的主观化趋势,信赖保护原则在客体、范围、手段的拓展,正当程序原则中“正当”与“程序”之含义的变化,权责统一原则从主体到方式全方位的扩张.这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变迁引领着行政法走向新的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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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在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对象、监督结果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适应宪法监督的世界趋势,我国应建立以宪法法院为监督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使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职能司法化;监督程序法定化;监督对象明确化;监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性。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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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1)
虽然不能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归于行政法,但其中的行政法问题因该法的反垄断宗旨而显得尤其重要.反行政垄断被认为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亮点,但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仍有较明显的不足.<反垄断法>所确立的执法体制是"双层次多机构"方式,在我国该体制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该执法体制对<反垄断法>效力和权威的影响也是不容否认的.<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相对来讲还是较健全的,但由于<反垄断法>赋予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有些程序尚需进一步规范.<反垄断法>在反垄断的行政救济机制方面涉及到复议前置和复议与诉讼选择的问题,而恰恰是这个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关于<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现行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应有的地位,只有将所有与该法相冲突的规定均归于无效,才能真正确立起<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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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划分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第一层级和以公民、公益代表以及其他诉讼主体为主体的第二层级,进而通过立法、法律解释等方式明确不同主体的原告资格,理顺不同层级主体原告资格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建构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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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设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诸如行政决策难以类型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难以统一、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突破这些困境,首先要区分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特性,其次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时,还应该从"重大"的价值属性角度来进一步探讨"重大"的判断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标准应该尽量客观化和标准化,如果放任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将会极大地损害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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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研究——基于两岸理论与实践的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29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协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力。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则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大陆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研究还有待加强。开展两岸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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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