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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熙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42-142
羁押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者发生自杀、串供、隐匿证据等妨碍刑事侦查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羁押制度的缺陷以及由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正日益凸现在人们面前。虽然经过前年以来的专项治理,其状况有所改善.但如果不从制度上、司法管理体制上寻求治本之策.边清边犯、前清后犯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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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熙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36-136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学中独有的概念,它的出现是与犯罪概念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然而,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97年刑法典中的确立,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遭到了部分学者的质疑。我们是应当继续维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还是应当抛弃社会危害性理论?对此疑问,笔者浅显的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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