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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5):28-38
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不充分和不均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难题。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抓紧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友好型的七大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企业理性自治体系、行业严格自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协同共治体系与第三方学术独立评价体系。市场主体是法律制度的用户,也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建议完善五大要素市场立法体系。企业理性自治是要素配置市场化的压舱石。企业应秉持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法律与伦理操守。自律规则应严于法律规则。行业自律的重点是预防诚信株连,铸造行业公信。市场失灵时,监管者不应失灵。放管服三个字一个都不能少。五大监管职责的落实、五大服务的提供都有赖于法治政府建设以及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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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不和谐局面的根源是什么?物业公司如何为社区和谐尽职尽责?在物业诉讼中,掌有裁决大权的法院应该如何杜绝司法腐败?在物业纠纷中,业主如何理智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物业管理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先生。物业公司应面壁思过记者:名佳花园一案典型地反映了当前一些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刘俊海:从当前构建和谐社区来看,确实存在一些物业公司和业主激烈的对抗和冲突。这和我们房地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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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6)
一人公司乃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一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传统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从而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但现代一人公司实践早已突破公司的社团性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避免多名投资者的“窝里斗”现象。建议新《公司法》既承认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承认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应当强化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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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理念;扭转重效率、轻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社会权利).立法者应当建立社会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旗帜鲜明地向弱者倾斜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并最终贯彻了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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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毅同志在诗中写到:"应知天地宽,何处无风云?应知山水远,到处有不平."它阐明了一个道理:挫折--本是人生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个人都会遇到,不是遇到这种,就是遇到那种;不是遇到大坎坷,就是遇到小挫折.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有人说挫折是条波涛汹涌的大河,拦住了他的去路;有人说挫折是条沉重的锁链,锁住了他的追求.但我却说:"挫折是良师,它能使你增长才干;挫折是向导,能把你引向成功的彼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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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刘俊海一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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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指导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指南针.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草案>进行总体评价后,主张进一步鼓励公司自治,鼓励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公司制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成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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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资者的身份是否为外国人而将企业立法区分为内资企业立法与外资企业立法,不仅违反了公司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而且容易诱发制度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议立法者坚持平等与国民待遇原则,整合特别公司法的制度资源,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所有外商投资公司全部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打造统一的、普通的、一般的公司法。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资企业虽不能适用《公司法》,但可分别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作社法》调整范畴。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可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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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仅标志着无缝对接的协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的建立健全,而且清晰地表明了国家和全社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零容忍态度,表明了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和蔓延的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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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复兴。董事会中心主义否定了股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与资本多数决规则,不利于充分保护控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与投资信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有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厚植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不过,存量外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在五年过渡期内面临着转型僵局,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宜细分为四个阶段,并设计相应的规制策略。2024年12月31日是外企确立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后时点。若董事会逾期未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任何股东均有权启动股东会决策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此前,股东也有权直接激活外资公司的股东主权与股东会职权。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与裁判权不失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