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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外观迥异但内在结构却完全相同的两类侵权行为。针对该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行为,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却可以确定可能的偷排者范围时,由可能的偷排者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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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方法注重从逻辑结构和形式规则角度严格适用法律,但在解决新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遇到了困难,致使审判效果不理想。在尊重传统的规范研究和逻辑推理方法的前提下,环境司法活动有必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借鉴和运用社会学的一些方法评判证据、解释法律,以使环境法律更贴近社会现实。具体而言,宏观上,借鉴迪尔凯姆“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微观上,认定事实时,将环境案件放在当前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背景中,通过必要的实地调查来查明真相;解释法律时,在具体情境中将经验和理性相结合做出价值判断,在法律的目的与原则之内力求达成最优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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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城市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低碳城市建设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措施。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以法典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尚欠缺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以框架法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或在单行法模式下设计低碳城市建设相关制度,均要求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从立法名称、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方面回应低碳城市建设的制度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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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是环境问题本质属性——社会性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环境决策品质的必要措施,是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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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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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海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3):24-28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使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调问题,更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失调的直接结果。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目前我国许多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处于“浅绿色”阶段。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以及随之而发生的环境观念变化揭示,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尽快地从“浅绿”走向“深绿”,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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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实施难是我国当代环境法治面临的主要困境。地方政府GDP至上的发展观、环境行政中出现的"权力寻租"行为等是环境行政执法难的主因,公民守法精神的欠缺、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等则使我国环境守法状况不尽如人意。环境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环境问题须在发展过程中予以解决。阿马蒂亚·森的发展理论对解决我国环境法律实施难题极富启示意义。确立公民主体地位、拓展公民实质自由是走出我国环境法治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