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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GATS的两个核心条款,关乎GATS成员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与开放水平。然而,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两个条款相互之间、与GATS其他条款之间却存在着诸多冲突之处。本文在厘清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其他条款关系的同时,力图在冲突中寻求一种衡平的理念,以期实现GATS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加快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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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已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抵押权一章中,海域使用权也被明确列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之内,由此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抵押财产的海域使用权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过程包含抵押和转让两种流转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均具有私权属性,且符合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因具有使用和流转上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尽显公权属性.为促进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现实的抵押融资需求,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应当在兼顾公权属性的基础上,尽量凸显私权属性,由此适应抵押市场的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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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物权生态化以"法律社会化"、"物权生态化"为理论根据,要求海域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负有海洋生态保护的义务,我国现有海域物权制度缺乏生态化理念指导,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生态化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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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13-17
以单船公司的产生和利弊为基点 ,着重分析了各国法律对单船公司的影响和限制 ,提出只要规制得当 ,单船公司对航运企业而言 ,仍然不失为一种防范和减少风险的营运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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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项目和标准缺乏统一的明确且可操作性的地方性立法,应当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框架下制定《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立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主体;对于海域征收补偿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的规定,考虑到用海的具体情况,将其规定为海域使用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与用海活动相配套的陆地配套设置的补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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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文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6):98-103
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其建构应立足于船舶物权的上述特点,在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进行制度上的安排。目前,我国船舶物权在一般制度和登记上均存在一定缺失,无法与《物权法》有机衔接,应当通过完善船舶物权立法予以解决。论文最后对船舶物权中是否存在船舶用益物权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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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文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2(5):50-55
海上侵权行为和其责任承担方式特殊性决定了海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在法律范畴上,海上侵权行为法为海上侵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所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规范集合;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海上侵权行为法属于广义海事法的一部分。以侵犯的权力客体不同,可将其分为海上财产侵权、海上人身侵权和海洋环境侵权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