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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这家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南方某城市,我也确实是一直在公司总部上班。不久前,公司忽然通知我变更工作地点,从下月开始到位于北方某市的公司分部上班。通知中还说如果我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员工拒绝调动,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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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打工,该公司不但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其管理行为经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比如经常拖欠职工的工资。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我们担心仲裁机构偏袒公司一方,所以想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知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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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不久前,在我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一年半的情况下,单位撤销了我所在的部门,由于我不愿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以致单位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我无异议,但在经济补偿的标准方面产生了争议。单位只愿以我的固定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而我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除包括固定工资外,还应包括奖金、补贴等项收入。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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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3岁的儿子和同学嬉闹时,无意中说出了邻居张某的儿子是领养的秘密,结果张某大怒,非要我们向他赔礼道歉,还要我们赔偿他孩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请问,在这件事情中,我们(我儿子)负有多大的责任?湖北刘向东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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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此消息一出,再一次将带薪休假的话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已有20个年头,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带薪年假”往往会打折扣,成为一个“看上去很美”却令人叹息的制度。为指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纠正用人单位的一些错误认识,特选取几则较典型的案例予以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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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3月,村民姚某等3人进城务工,在一家私营印刷厂从事装订等工作。前些日子,老板被民警带走,印刷厂也被政府有关部门强行关闭。姚某等人打听得知,这家印刷厂一直没有办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现在厂里已是人去楼空,但印刷厂还欠着姚某等人两个月的工钱。姚某等人想弄清楚:他们与该印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又该如何讨薪和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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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7月中旬,马某应某贸易公司之邀参加该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经两轮面试后,于7月30日收到某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录用通知函。录用通知函除载明马某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9月2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最新体检报告单办理入职手续,马某当天回复邮件许诺准时入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