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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拖欠刘某等12人工资3万元。为讨回血汗钱,刘某等12人采取了挟持该公司老板讨工资的方法。事发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这12人1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虽然12名打工者在法庭大呼冤枉,但法律无情,因讨薪手段违法而身陷囹圄。难道只能用这种铤而走险的方法才能要到血汗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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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富余人员要求辞职的,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主要有:经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另外,辞职后再次就业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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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0年4月份陈某在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上班(系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9日被使用单位清退,陈某不服于2004年2月26日申请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4年3月9目仲裁委以原、被告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决定不予受理。陈某对此不服又于2004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养老保险金8538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940元及500元押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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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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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外资公司2000年招聘林某为本公司职员,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待遇较好,林某在工作中积极肯干,成绩突出,公司为了让其进一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业绩,决定送其出国培训,并为此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公司从2001年12月始送林某出国培训,承担全部培训费,林某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林某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每服务1年递减1/5培训费的标准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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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湖北来河南的一名外来打工人员,被包工头刘某雇用,一次,在建筑工期问不慎我的右手拇指、食指被砂轮锯掉,经医院治疗所花治疗费用5000余元,当我找到包工头刘某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工伤伤残补助费时。包工头以我违章操作为由,只给我200元路费钱让我回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