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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权的时候,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监护权。随着一份新法案的出台,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又往前迈出了一大步。简单地说,一旦孩子的父母靠不住,国家必须得靠得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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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女性性权利受侵害的 问题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仅就 强奸(包括奸淫幼女)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发案率基本上呈上升趋势。1982年,全国各法院系统受理的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位,这种情况至今尚未有多大的变化。由此可见,将女性性受害问题列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为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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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少年司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前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修复因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恢复性少年司法既是对传统福利型少年司法和报应型少年司法的折中,也是对两者的超越。近年来,恢复性少年司法正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实践中探索的恢复性司法试点,大都以少年司法为重点。恢复性少年司法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今后应当着眼于我国少年司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和社会环境,予以完善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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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青年政策依据不同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青年政策、区域青年政策和国家级青年政策.其中,国家青年政策主要由各国政府部门(行政部门)制定的青年政策及立法部门颁布的青年法组成.由此,国家青年政策的发展模式也呈现青年政策先行和青年立法先行两种.从域外青年政策的发展规律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青年政策的制定具有相对优先性、青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青年政策的内容逐步细化精准和青年政策的类型逐步完善.在借鉴域外青年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可从制定《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在青年发展的重点领域再行制定专门的青年政策或青年发展项目、重视《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立法转化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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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融合:少年司法研究30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前少年法庭时代与后少年法庭时代两个时期,但总的来看,其兴起主要开始于1978年以来的30年.少年司法研究已经成为超越犯罪学领域的独立议题,并已经具备了引领刑事法学发展的潜力.30年来的少年司法研究还具有促成犯罪学与刑事司法融合的特点,这将为犯罪学提供走出应用功能缺失困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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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1):34-37
卖淫女是危害性与被害性的同一体 ,但是人们往往只是看到卖淫女的危害性而忽视其被害性。实践中 ,卖淫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目前应该重视卖淫女的被害性 ,加强对卖淫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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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正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急需建立健全对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社会干预机制.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法律为未成年人构建了一个表面上完善的监护体系.但是却并不适于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吸毒人员具有不宜、无力、不能充任监护人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对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社会干预机制应当包括支持监护与重建监护两大基本环节,对于吸毒人员的监护问题既不能无动于衰.也不能片面强调剥夺吸毒人员的监护权[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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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是国家法领域的专门概念,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渊源于法律法典化说,但该观点模糊了党内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界限,缺乏法理基础和实践依据。法典化并非通往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唯一路径,党内法规体系化不等于党内法规在规范上呈现“法典化存在形式”,但可以借鉴“法典化思维方式”。党内法规体系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党内法规之间的融贯协调,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方式是丰富多样的,包括集成型、汇编型和单行法规型,三种方式有机统一,任何一种方式都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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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未成年人虞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诸多争议,但未成年人虞犯行为应当进行干预则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域外发展来看,虞犯行为的司法干预经历了全面干预、限制干预和废除干预的发展阶段。虽然域外少年司法界存在诸多纠结,但从我国情况来看,建立虞犯行为的早期干预机制仍有其必要性。以监护监督、亲职教育、宵禁、交友限制、传媒管理等非正式干预为重点,以警察部门、福利部门等行政干预为纽带,以司法干预为保障的"漏斗式"虞犯早期干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虞犯行为早期干预制度建立的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