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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它们的宪法监督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关系到法治国的建设。自1982年宪法颁布30年以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宪法监督有很大的改进,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督主体、提起主体和监督程序等方面。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提炼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督模式就成为必要。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审查模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该模式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又能充分调动各主体对地方性法规监督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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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负有双重的责任。它既是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维护者,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上形形色色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体现或反映着一定的社会精神。本文仅就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在联系进行探讨。 (一) 人民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它理所当然地要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人民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精神、政策原则、职业道德都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进步思想为主导。但这并不完全。仅仅简单而又抽象地认识公安执法活动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具体的关系在于作为公安执法活动主体的人,即执法干警个体的执法行为与他们所具有的思想意识之间,换言之,执法干警个体的世界观、人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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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宪法权利体系本身具有内在缺陷,无法满足我国社会转型中日益高涨的个人权利诉求.因此,亟需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从国家义务、权利设定方式、权利限制的目的与界限以及权利内容等方面对宪法权利体系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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