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1.
我国大学英语教学中长期存在着单方面强调教师的决定作用,比较忽视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即学习者的自主性).本文对非英语专业大学本科生自主性英语学习能力进行了调查,就其状况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赵素萍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1):36-38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要实现本国经济的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必须要有合理的汇率制度和恰当的汇率政策,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汇率理论的指导.对1980年代以来出现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汇率理论的新发展做一梳理和介绍. 相似文献
13.
“中国模式”的辩证解读——兼评“中国模式”解释多元化的方法论根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曙光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31-37
“中国模式”是一个完整的认识对象,蕴涵着深刻的辩证智慧,科学解读“中国模式”不能不讲辩证法。在国际话语场,西方学者对“中国模式”的多元化解读充满了误读与偏见,“中国模式”成了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陷入了“没有标准,怎么说都行”的解释怪圈之中。西方一些学者对“中国模式”的多元化解读,除了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偏见和形形色色的政治意图之外,不讲辩证法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方法决定看法,方法不一样,看法也不一样,只有把方法搞对头,看问题才会不失偏颇,看法才能搞对头。科学解读“中国模式”,必选坚持“一”与“多”的统一,“变”与“稳”的平衡,“质”与“量”的互补,“中”与“西”的互鉴,“主流”与“支流”的兼顾,“逻辑”与“历史”的一致,“局部”与“整体”的呼应,“历史”与“现实”的贯通。这是关于“中国模式”的辩证法,也是理解“中国模式”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14.
孙德喜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6):71-73
史铁生的<务虚笔记>向人们展现了走向哲学的小说的新的景象.作家以其富于智性和灵性的语言为小说走向哲学铺平了道路,因而小说语言所显示的意义就不再限于其文本本身,而是为我们的文学如何与哲学进一步融合提供了一种可能. 相似文献
15.
禅,离念、离相、见性之谓。马祖道一阐发的“平常心是道”和“即心即佛”是在怀让“磨砖作镜”故事的启发下,充分表达的禅的否定性与超越精神以及对自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们认为应该从“外在的形式标准”、“内在的价值追求”、“应遵守的科学性原理”以及“结构和功能上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四个维度科学界定和建构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所必需遵循的准则。 “生活饮用水优先和重点保护原则”;“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原则”;“权责均衡原则”;“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构成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7.
张金兴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90-92
新时期文学中的"乳房"意象,具有多重蕴涵.它既是女性生命强力的标志,也是母性勃发的象征,有时两者是交错相织在一起的.同时,它还与大地、坟墓等意象有着某种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18.
艾士薇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4):71-76
巴迪欧认为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传统的主体范式,唯物范式将主体简化为身体,唯心范式则将主体与身体分开。前者执著于生命中的死亡体验,是世俗性的“享受”;后者注重死亡中的生命体验,呈现为宗教般的“牺牲”,但二者最终走向死亡。因此,巴迪欧提出了第三种主体范式,它处于真理生成的轨道中,居于事件与真理之间,并忠诚于事件。在新的主体范式中,主体与身体具有同一性,既不可分也不可约,两者结合在一起,却又保持着彼此的特殊性。巴迪欧给出的是主体化的身体,这一新的身体作为两者的结合体而出现。 相似文献
19.
利他倾向、有限理性与农民绿色农业技术采纳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广受关注,绿色农业技术推广迫在眉睫,但农民却行动迟缓,这是否说明农民重私利而无公德?利用冀鲁皖鄂四省1 372份农村入户调查数据,通过理论推演和实证检验,从利他倾向和有限理性视角考察了农民秸秆还田技术采纳行为。结果发现:除自利动机外,农民同时具有利他倾向,对具有生态福利属性的绿色农业技术有着良好的潜在认同与需求;但囿于认知不完全、外部环境不确定所引致的有限理性问题,农民在绿色技术面前往往表现为迟疑甚至退缩;秸秆还田的机械化、亲环境和劳动替代属性使得兼业、收入、经营规模和价值认知等成为影响农民采纳的显著因素。据此,强化农民认知的同时,将公共道德塑造融入乡村问题治理之中,不失为经济和制度手段以外推进农业绿色化转型的有效选择和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20.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之法理寓于立法的政治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之中。就其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因素,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为规范和保障参与立法协商,各地方逐渐形成“四元共文模式”、“二元共文模式”和“一元独文”模式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政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必要总结地方经验,在体制机制上需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建设、组织建设和程序建设,以确保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