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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种基于小波变换和PCA的人脸识别改进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绍华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4(9):62-65
针对主成分分析PCA算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利用小波变换对人脸图像进行预处理,PCA提取图像特征,最近邻法分类的人脸识别改进方法.基于ORL、YALE数据库的相关实验表明,这样的系统能够降低数据维数和克服角度、位移变化对算法的影响,能够取得比传统PCA更好的识别性能。 相似文献
2.
黄洪兰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5,(2):11-14
智能手机个人隐私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用生物特征识别进行数据的安全访问控制是实现隐私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文章探讨了人脸识别技术在智能手机数据保护中的应用,并基于Android系统开发一个人脸识别系统,将其与Android系统的文件保护结合,可有效地提升手机隐私安全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3.
提出一种基于旋转变换的多角度单人脸标准化算法.首先计算出人脸的平面旋转角度,然后利用双线性插值的思想,推导出一种便于编程、速度快的插值方法进行旋转变换,将其矫正为正面端正人脸. 相似文献
4.
人脸识别技术是集人脸探测、特征抓取、数据匹配为一体的技术系统,它不仅能够基于人脸面部特征进行身份匹配,还能进行深入追踪。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成熟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满足了人们对便捷和高效的需求,但其作为一项依赖于信息存储和数据分析的新型智能技术,无边界的应用将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无限暴露、过度检索和滥用的风险。当下,我国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和规则措施,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经验,提出在“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框架下,依据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并行的原则,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规制模式,从顶层设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个角度寻求在人脸识别技术下更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模式。 相似文献
5.
周嘉伟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1)
在系统研究数学形态学理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运动目标提取技术,仔细钻研了利用形态学膨胀和腐蚀运算来提取人脸的边缘特征,讨论了不同结构算子在边缘提取中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基于对向传播神经网络的人脸识别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对向传播网络适于模式分类的特性,提出了基于对向传播网络的人脸识别方法。同时,为了克服对向传播网络在训练过程中的不稳定性,改进了对向传播网络的学习算法,并且以国际通用的ORL人脸库为对象进行实验研究。结果表明,选择合适的参数,就可以达到理想的识别效果。证明了基于对向传播网络的人脸识别方法是有效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计算机模式识别是视觉领域中的研究热点之一,是指用生物特征比如人脸信息来识别和辨认某个人类个体.提出了一种基于RBF神经网络的人脸识别方法:采用主成分分析技术把样本维数降低,同时利用模糊聚类算法进行粗分,然后用ORL标准人脸数据库进行实验.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大幅度提高了人脸识别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王德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33-143
当前生物识别信息在我国社会中的运用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生物识别信息具备本体特殊性和社会特殊性,这决定了其具备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不同的重要性,应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但我国既定刑事立法对生物识别信息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特殊保护.可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高《解释》第5条中第1款第10项和第2款第4项这两个兜底条款,将"侵犯生物识别信息5条及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将"侵犯生物识别信息50条及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由此降低针对生物识别信息原本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的数量,最终实现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0.
赵艺聪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1-55
有效应对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所诱发的身份认证信息安全风险,是人脸信息犯罪刑事治理的根本目的。司法实践中,涉人脸信息案件的认定仍存在入罪标准混乱、定罪量刑宽严不一致等困境。人脸识别信息本身具有人身反映性、独特性、不可改变性等特殊性质,目前技术无法实现对其的周密保护。侵犯人脸识别信息犯罪行为的严重化趋势,以及对技术中立性的突破,是理论与实践中主张进行刑事治理的重要缘由。针对涉人脸识别信息不法行为的评价,首先应当考虑行为是否满足前置性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评价前提,之后判断行为是否达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为涉人脸信息案件的刑事治理提供体系性的评价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