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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历史上形成的皇帝崇拜文化,表现为皇帝自我宣扬,臣下对皇帝讴歌颂德,百姓接受并笃信好皇帝,奸臣成为皇帝罪恶的挡箭牌,造反者对皇帝往往多所原谅;形成并延续皇帝崇拜文化的政治伦理是天命论,以及等级观念。二三千年的皇帝崇拜文化,成为积习,不会随着专制主义帝制的废除而在人们的文化心态上消失殆尽,然而却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以利彻底清除其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912.
王庆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156-156,170
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法律制定出来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制裁违法者。何为违法?将其具体化为三个例子:(一)甲把乙杀死了;(二)甲说:“我要杀死乙”;(三)甲想:我要杀死乙。对于甲的三个方面——杀、说、想,法律是不是都要进行惩罚呢? 相似文献
913.
田澍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5(5):161-170
由于皇帝年幼,万历初政只能是顾命政治。根据穆宗临终的安排,这一顾命政治是集体顾命,而不是一人顾命。但在皇位更替之际,张居正与内廷势力通过政变改变了这一模式,最终形成了张居正一人独当顾命之任的局面,其压力陡然增加,其任务更为艰巨,其手段必然特殊。所以,对这一时期的张居正的政治行为,就必须以顾命政治的视野来认知。可以说,在十年的顾命生涯中,张居正根本就没有顺利而又圆满地完成这一特殊的政治任务:他没有将皇权顺利移交到神宗手里,没有将神宗培养成“圣君”,没有组建强干精明的内阁和九卿班子。随着他的病逝,由其主导的顾命政治便轰然崩塌,以失败而告终。所谓张居正“人亡政息”,其实就是指万历初年顾命政治的结束。 相似文献
914.
秦王朝短命而亡固然有其执政理念、政策体系及六国残余势力等的影响,但它所建构的皇帝理论在政治伦理上存在的缺陷在根本上是难辞其咎的。皇帝制度建构起来以后,秦王朝仍然延续了无限尊崇圣人的理念,并因圣王合一的特点而将帝王摆在了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上,使其能够以圣人之禀赋而率性而为,奉行霸道政治伦理,虽以圣王自居,以救世自命,但在实践中却已是政令日非,民生愈艰,终至于不亡不止。秦王朝的短命而亡,并非皇帝制度体系的缺陷所致,而是皇帝制度体系在政令制定及政策运营的伦理指导上存在根本性缺陷所致。 相似文献
915.
明朝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土地清丈。在施行土地清丈的同时,徽州府各县亦在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当年十月,歙县二十六都一图县民项群越诉至徽州府,控告休宁县县民孙濠将项家位于休邑黄石坑上的祖坟推毁并据为己有。诉讼过程中,双方先后运用黄册、鱼鳞图册、易知由单、钱粮票、佥业票等主张地权,徽州府最终将坟地判归原告项群。随着一条鞭法推行而新兴的赋役文书易知由单、钱粮票在诉讼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案件显示,明清之际赋役制度的调整,亦会引发产权诉讼证据制度的变动。 相似文献
916.
传宣是宋代君主通过宦官或其他臣僚,将个人意旨以口头形式传达给机构或个人的活动。君主个人意旨是在形式上刻意与宰相及外朝切割,表现君王“个人”的态度和意见。宋代传宣因应用场合和目的分为禁中传宣三司或各库务取索财务、传宣有司以处理政务以及传宣臣僚个人以表慰谕等三类。传宣取索十分频密,“君主个人”的身份因之介入到过多细务而影响了皇命的郑重与威严。传宣二府及有司的行政类传宣相对正式,与内批、御批、手诏等文书载体一同在日常行政中表达“中旨”。传宣的仪式是皇权的展现、君臣关系的再次确认。在抚问、赐予礼物等场景下,中使传宣本身就是皇帝对臣僚个人恩礼的重要表现。三类传宣名义上虽是口头传旨,实际上要么已经文书化,要么正在经历文书化。甚至在传宣之外更为自由的“密谕”都有文字留底。复杂繁密的宋代传宣制度,确实是为了准确表达君主个人意见、凸显君主个人形象,但并不是要建立一套围绕皇帝个人展开的行政系统,而是在既有行政秩序中既合理借重君主个人形象、个人意旨,又不至于令其破坏日常行政秩序。 相似文献
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