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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家暴受害人非冲突型以暴制暴案件的审理中,普遍存在着法院量刑偏重和对量刑情节考量随意的现象,主要是未充分考虑"家暴"这个影响量刑的变量以及缺乏适用量刑情节的硬性保障所致。应建立统一的家暴认定标准、证明家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将家暴受害人的部分以暴制暴行为规定为防御性紧急避险,为减免其刑责提供依据,同时强化被害人过错的适用,从而避免量刑的任意性。  相似文献   
22.
王珂瑾 《兰州学刊》2012,(1):219-221
课予义务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而专门设置的一种诉讼类型,其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公法给付请求权的实现。课予义务诉讼因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在起诉条件、审理规则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其独特的要求。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确认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   
23.
财产变动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是因为此项财产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纠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目前,学界与审判实务中对于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事实之一,即"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是否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如果由被告来承担取得不当得利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既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也违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  相似文献   
24.
风险预防原则涉及到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目标冲突、举证责任倒置、风险评估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挑战.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保守倾向,要求企业承担不合理的安全举证责任,在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冲突中倾向于选择社会目标.因此,风险预防原则框架下的政府决策应建立在合理衡量成本收益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25.
《求是学刊》2017,(3):83-89
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主要有"用途论"和"时间论"的区别:"用途论"主要以《婚姻法》第41条为司法依据,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间论"主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司法依据,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间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在可能侵害举债人配偶权利的基础上,从而可能会使婚姻诚信受到威胁,使人们对婚姻产生恐惧,不利于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健康稳定;"用途论"的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关系,如果能够有效平衡债权人、举债人、举债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关系,则是值得坚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6.
在理论界 ,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性质的争论一直为学者们所重视 ,因为它关系到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民事证据有关规则的建立。笔者认为 ,举证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认讼义务。第一 ,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性质上既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负担 ,也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第二 ,举证责任在性质上应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由于举证责任性质在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和阐述。  相似文献   
27.
行政警示作为一种风险应对机制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成为行政主体一种不可或缺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但行政警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鲜见.因此,研究行政警示行为的司法救济,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价值.行政警示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多种形态.行政警示行为如果其性质定位为法律行为,那么其可诉性是不言而谕的.但如果对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警示产生纠纷,能否提起司法救济就应当分情形而论,同样,在行政警示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应当依法律性质的不同分情形设计.  相似文献   
28.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20D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行为要件的规定不具体;主体范围不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充分;赔偿范围不全面;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过于严苛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完善立法,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在<破产法>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制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明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意把握的原则等.  相似文献   
29.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的修改中作出的重大突破,但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此尚有不同认识甚至质疑。作出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控方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应当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应当提出合法证据的责任;应当面向被告人和法庭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的证据应当达到定罪证明标准的责任。并专门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作出否定性回答,对法院及法官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也作出扼要回应。  相似文献   
30.
孙洪军 《理论界》2001,(2):50-51
举证责任的配置是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 ,它解决了某一主张或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确立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从理论上分析 ,主张与举证密不可分 ,有主张 ,方需举证 ,当事人对其主张只有提供完备充足且无懈可击的证据之后 ,才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 ,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危险。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情况下 ,倘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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