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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在民事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文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一范畴,多是直接反映在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中存在的问题,一般采取将其纳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加以规范。我国这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立法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有关立法规定很相似,是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视作个人信息的特有类别加以保障。但随着现代生物识别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从个人信息中划分出来,已成为未来的立法趋势。应当构建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义务规范体系,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救济路径,以进一步规范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42.
刘佳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Z2)
本文通过对法人人格权特征的阐述、保护方法的探讨 ,提高人们对法人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程度 ,使企业在更公平的环境下竞争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43.
桂南岭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6):53-56
生育行为是自然的生理行为,但人类的生育行为是有意识的生育活动,必然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人类的生育活动历经了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的进化。生育权是19世纪为女权主义者提出的基本人权之一,所以说,生育权是人格权,并非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由此引发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独身者是否享有生育权、死囚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死后是否仍有可能享有生育权等一系列有关民法对生育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对生育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44.
郝佳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4):63-67
以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评析为平台,首先从法理逻辑结构和社会转型的现实两方面着手,论述生育权、身份权定位的不当之处;其次,以人格权为目标重构生育权的理论前提,并论证人格权作为生育权理论前提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初步完成了立法层面生育权理论前提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转变,其深层内涵则透视出社会、国家和政府对妇女基本人权的认可与保障,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主流观念。同时,也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基本体制的构建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45.
殷玉萍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20-21
文中论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并分析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46.
孟倩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4)
当前教育法学研究中,对学生人身伤害概念的研究很少或者语焉不详.按照民法中人身权理论,学生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学生人格权的损害.从侵犯学生人格权的形式与侵权行为的特征的角度认识学生人身伤害的形式与特征,有助于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7.
董成惠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6):74-76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决定署名与否,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并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要求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对世权。 相似文献
48.
刘德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49.
50.
徐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143-150
在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个人对于自身一部分特别人格权的利用日益增加。传统理论不承认或部分承认人格权经济利益导致人格权利用时多受限制;同时,维护人格尊严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对人格权让与性的否认。美国法和德国法对此问题有不同方式的解决,而现实的迫切需要也使得这一问题需要得到正视。基于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在明确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不分离的一元模式基础下,承认人格权中财产的可让与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