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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司法、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表达形式,是新时代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司法路径。本文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视角出发,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司法大数据实证追踪公民参与司法的程度、组织、范围和效能。研究发现,人民陪审能够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宽广的施行空间;人民陪审所包含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深刻影响司法决策;人民陪审所生发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于人民司法,不仅拟合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也预示着一种全新的司法治理技术的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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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巴根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170-176
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宁夏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成效显著,但相关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病和痼疾。因此,应全力提升智慧法院建设中对人文精神和伦理价值的重视,从严适用虚假诉讼制裁及强制手段并健全联合防范机制,完善裁判文书上网质量监督及信息反馈机制,加快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等配套规定,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以全面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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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过于流于形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其症结之所在是因为陪审制度在人数、选任、任期和职能等运行细则问题上没有厘清。建议在修订我国陪审制度时,在合议庭中适度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可以借鉴仲裁员选任的方式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改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可尝试在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予以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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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在扩大诉讼民主、发现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却不同程度地衰落,在中国,随着立法的完善,人民陪审制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的方向似乎并不明确,坚持民主化方向还是提高其专业化程度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已经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为了使一项制定初衷良好的制度不变成鸡肋,妥善解决好该项制度与法律原则之间的矛盾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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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英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6-20,7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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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事实裁决终局性的理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永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1):90-94
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之所以具有终局性,根据在于其裁决是公意的反映,其审判是基于同意的统治,陪审团与法官之间的分权制衡有利于保障其裁判的公正性,陪审团决策中立、民主和科学使其裁决的可靠性具有保障,陪审团是非负责机构无法对其追究责任。但人不是万能的,陪审团的原则和精神在现实中也难以完全落到实处,其裁决也时常犯错误,故有必要向相关人士提供救济机会。陪审制的内在逻辑及其蕴含的政治智慧,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极具启发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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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振兴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71-77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监督和法治宣传、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受制于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要求过高,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行使、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需要从选任机制的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实质性参审职能的发挥、奖惩手段的运用、培训和退出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逐步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加快司法文明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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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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