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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寒冰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5):95-98
表见代理的主要民法功能在于对交易安全和对交易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本人的过错能否作为表见代理的必要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有争论。本文全面分析表见代理中本人过错的立法基础和民法价值、以及存在的各种形态,认为有必要在未来立法时,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以纠正表见代理认定上的纷争和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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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让员工幸福坐冷板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4日闭幕,在为期十多天的会议中,"幸福"这个词不断被提起。百姓们关注的前十位热点问题,几乎都涉及如何提升幸福感这一问题。将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优先位置,让百姓共享更多发展成果,已成为代表、委员们的共识。那么什么才是幸福感?企业员工的幸福感如何?企业老板眼中的员工幸福感又是怎样的?让我们一同走进员工的幸福感专题。为了充分了解企业老板眼中的员工幸福感,本刊走访了传统代工企业、第三产业中服务型企业以及物联网高科技企业的老总,让我们一起看看他们眼中的员工幸福感是什么样的。 相似文献
13.
论代理权争夺的福利效应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殷醒民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代理权争夺是上市公司股东惩罚未能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管理层的最后工具。当持有异议股东与管理者争夺公司代理权时 ,由于市场预期进行代理权争夺的公司可能会被兼并 ,所以股价会上升 ,股价上升也就提高了股东的收益 ,而代理权争夺的失败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损失 ,这就可以部分地解释代理权竞争成功率较高的原因。因此 ,股东是代理权冲突的实际收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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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谦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8(2):18-22
从合同法理论上对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进行探讨,分析了合同成立的几种情形及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着重研讨处于合同成立到合同效力未确定状况的三种类型的合同.即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者撤销权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和具体情形,在这一部分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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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7,(3):90-96
婚姻虽然将男女组合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但是对外活动中仍然多以个人的身份进行,尤其是在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共同债务推定论,更是引起了理论及实务界的质疑。有鉴于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设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并以此作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标准,在此范围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越此范围设立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因为日常家事的范围并不特定,为了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还应当强调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因而导致的债权实现的障碍由债权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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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一项渊源古老的制度.时代、国度不同,家事代理权的属性和规制也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未作规定,故引发了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的法理探讨.尽管我国当代关于家事代理权的属性界定众说纷纭,但特种代理无疑为本质揭示,即家事代理权应属特种代理权,且其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建构我国的家事代理权制度,必须明确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规则.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以日常生活需要为限;家事代权的行使规则包括家事代权的产生、行使限制和终止.探寻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必须把握家事代权制度的流变与内涵,进而为<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建构家事代理权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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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和夫妻代理权,同时存在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之中,两者都是由夫妻身份权所衍生出来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在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张林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0,31(3):103-107
通过阐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特征,笔者认为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是可能的,但必须首先考虑影响界定的主体、客体、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四个要素,处理好与其他婚姻家庭制度和民事制度的关系,尤其是文中提到的七种特殊情形。只要制度之间相互和谐,利用原则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能够加以明确界定的。 相似文献
19.
论夫妻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纪平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4(6):98-101
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世界相关国家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建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家事代理权的含义、特征、性质进行分析,重点论述了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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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调整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其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已经为许多国家立法所肯定,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却未涉及誊本文通过对荚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引用,比较分析,阐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及我国增设家事代理权的强要性,并就其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