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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3.
缺乏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当前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源,这种缺失有违环境法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只是解决了受损生态环境中人的损害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却无能为力,因而建立生态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解决人类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举措。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看,生态损害的救济也是必要的。与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相比较,生态损害救济具有公法性、补偿性和国际趋同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24.
网络交易侵权纠纷不断,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比国际上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发展进程,总结出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5.
刘金声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4):116-121
短视频模板的本质仍是短视频.出于保护相关产业的需要,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不宜过高,使用公开元素和时长过短亦不能成为否定其独创性的理由.短视频模板在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足够的创作空间,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可认定其为视听作品.复制、汇编与改编行为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的高低.套用短视频模板的行为由于难有独创性可言,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26.
江怡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74-76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侵权责任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27.
程建华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373-376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保护法定义务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对其隐私权侵权中间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8.
商誉是指商业主体由于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特长而形成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表现为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在现代企业的经营中,企业资源与持续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可以用资源基础理论进行解释。该理论认为,每 相似文献
29.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25-28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0.
谢晓琳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58-60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对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有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满足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