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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债权人代位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曙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4(1):102-106
通过系统地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特征及发生要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代位权裁判所产生的法律既判效力三个问题,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适用尚有争议情况下,对其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当前不仅具有必要性、可能性 ,而且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因此 ,保护公司债权人 ,必须坚持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 ,进一步完善资本准技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实行折衷资本制 ,而有限责任公司仍坚守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14.
一人公司在世界经济体制中属于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受到越来越多中小投资者的追捧。究其原因,在于它不仅实现了单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且该单一股东可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特殊保护,从而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商法效益优先的具体体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性一人公司的存在和泛滥也成为促成一人公司得到普遍承认的原因之一。我国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也在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但过于简略,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通过2001年致使税收代位权制度至今仍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构建较为完善的税收代位权制度, 必须首先确立税收代位权的基本原则.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代位权原则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客观上呈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状况.我们试图运用税收原则的基本原理, 对税收代位权原则的概念、涵义和内容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以期能够为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见之得. 相似文献
16.
林懿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
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行为在创造大量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正是这种两面性使立法者在运用传统民法价值理念对环境侵权债权人进行救济时陷入价值取向上的矛盾。鉴于企业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商事属性,商法所具有的以"营利观"为核心的衡平价值理念,使商事责任制度和规则更加有利于受商事行为侵害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体体现在对绝对责任的例外适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肯定态度以及对连带责任的一般性适用等方面。 相似文献
17.
解读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人迟延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齐晓琨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0,47(2)
我国民事法律当中没有对债权人迟延的问题进行规定,而在理论研究借鉴德国法时,几乎都会提出受领是不是或者应不应当是债权人的义务这一问题。这反映出国内学者对义务与负担理解的粗糙以及对德国法中债权人制度的全貌(特别是债法总则的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缺乏了解。针对国内学术界对德国法这一制度的误读及其原因,我们有必要全面而详细地阐释这一制度的内容及其相应的立法原旨。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债权人迟延的规定历经百年而几乎未被修改,这也显示出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其内容和逻辑思维方式是我们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18.
北京一位读者来电咨询:2009年11月19日,我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房屋的产权人杨某确定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由我购买杨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 相似文献
19.
周建军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6)
我国现行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债务企业挖空心思搞假破产,二是债权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三是清算组织流于形式,四是债权实现程度很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本身所致,二是破产法与其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差别,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应考虑:删除、修改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在刑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条款,在破产法中增补破产财产的最低分配比例条款,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相似文献
20.
刘俊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1-19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有助于宣誓法律价值,明确立法目标,奠定立法基调,重构法律条文,统领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司法全球竞争力。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活力。第二原则是保护股东权利,坚持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鼓励投资兴业、避免资本外流。第三原则是尊重公司的债权人,强化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原则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义利并重,打造受人尊重的多赢共享的商业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原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应载于公司法总则,更应贯穿于全部公司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