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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减刑性质和程序的理论思考及对策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减刑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其是对终审判决的修改 ,应归属于审判权的范畴 ,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运作。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 :“暗箱操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缺乏 ,公权力行使的恣意化 ,参与机制的缺失 ,以至于使减刑制度蜕变成了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的一个“合法”途径。要对减刑的程序加以完善 ,使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就必须以建构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模式为目标 ,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对减刑程序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32.
目的:以医科院校与非医科院校大学生的对比为例,了解在校大学生关于遗体捐献的认知与态度,探寻遗体捐献过少的原因及问题化解途径?方法:采用整群抽样方法,对两类院校共计303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结果:前者对遗体捐献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要高于后者;两类学生在本人捐献遗体的态度及对近亲属行使捐献决定之具体情境的看法上无显著差异,但前者更支持近亲属捐献遗体?结论:遗体捐献率的提高,离不开遗体捐献体系的完善?更多途径的宣传以及对死亡教育的开展? 相似文献
33.
邓雅芬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99-101
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合同是失独老人为防止其行为能力发生障碍或丧失,致使无法处理自身事务而预先订立的一种授予代理人处理本人人身及财产等事务权利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域尚未规定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人权理念冲击下,无法契合高龄化社会的需求。意定监护合同应遵照合同自由原则,以当事人意思决定为基准,设定监护人及其监护责任范围,并由相关机关给予公证及监督,实现对失能的失独老人进行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34.
随着商业领域中收购的兴起,与之相应的反收购活动也愈发热烈。对于反收购的决定权问题,综观前人的大量研究,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应该采取英国式的严格限制董事会反收购权限模式,问题是实践中,我国很多的反收购的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会主导的,股东在反收购活动中并不是很活跃。本文前两个部分对制度本身进行解构,对于决定权的三种典型模式:管理层决策权模式、股东会决定权模式和监事会决定权模式进行了说明。接着介绍了我国现今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的情况,试图说明该项立法在中国现今法律环境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5.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由来 成立书记处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是刘少奇1943年1月12日向政治局提议的。他还建议“中央书记处设一个主席,两个书记,书记是主席的助手。”他的这个关于“主席”和“书记”角色的设计,实际上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然“书记”是“助手”,就处在辅助的地位,就必然要由“主席”在最后作出决定。而显然中央许多人同意了这个建议。 相似文献
36.
37.
李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3)
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权利。我国立法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但却有相应内容的规定。基于亲权的性质和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应建立亲权制度。在内容上增加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或身上事项之代理权和同意权、住所决定权、惩戒权、对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和非特有财产管理权,同时对立法已有的养教化权和其他一些原则性规定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8.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决定署名与否,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并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要求署名的权利,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与作者的人身和声誉密切相关,其融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为一体,对其处分权和使用权均有限制。 相似文献
39.
杨卓黎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96-103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相似文献
40.
邓艳君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3):59-62
新破产法虽然摆脱了行政之手,却赋予了法院过多的权力,导致法院在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上发生错位。基于破产程序非诉讼法律属性的原理,人民法院不宜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而应是中立、独立的裁判者、监督者。我国可考虑建立政府破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人协会来理顺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权、赋予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报酬以及费用等事项的决定权,来理顺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