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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赵艺聪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1-55
有效应对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所诱发的身份认证信息安全风险,是人脸信息犯罪刑事治理的根本目的。司法实践中,涉人脸信息案件的认定仍存在入罪标准混乱、定罪量刑宽严不一致等困境。人脸识别信息本身具有人身反映性、独特性、不可改变性等特殊性质,目前技术无法实现对其的周密保护。侵犯人脸识别信息犯罪行为的严重化趋势,以及对技术中立性的突破,是理论与实践中主张进行刑事治理的重要缘由。针对涉人脸识别信息不法行为的评价,首先应当考虑行为是否满足前置性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评价前提,之后判断行为是否达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为涉人脸信息案件的刑事治理提供体系性的评价路径。 相似文献
72.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界。“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刑民规范聚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尝试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价值指引下解读“个人信息”概念:在形式上,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采取狭义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进行明确区分;在实质上,深刻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核,个人信息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充分体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本质,从而为实现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提供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73.
目前,玩忽职守犯罪在职务性犯罪中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比较难。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本质与其归责在国内外刑法学界至今争论不已,本文以案例作为出发点,对各种理论和观点进行分析批判基础上提出客观归责理论并予以论证,同时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4.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75.
长期以来,刑民交叉案件缺乏系统性的处理方法,相关实体及程序层面上的讨论各行其是。系统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常用方法,同样可以运用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起点是实体问题,而程序设置也会反向作用于实体的认定。因此,应从实体及程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入手,秉持从实体到程序再到整体的系统化思路。另外,还应将系统方法纳入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中,首先应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应明确审判模式的适用标准,建立刑民交叉案件的系统化处理程序;最后以整体的视角找出实体及程序间尚存的矛盾,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76.
灵肉二元一直是西方文学和西方哲学的核心议题,受制于伦理和宗教语境的主宰和束缚,在过往的文学叙事、宗教隐喻和哲学思辨中,肉体往往被认为是灵魂的桎梏和监狱,这一思想导致了清教主义思想的盛行,也使得身体沦为人类文明书面记载中一个面目模糊的存在。于是,身体在“德”与“礼”的束缚中进退无据,既没有理论话语的表达权,也没有现实存在的着陆场。但可感、可欲的身体却一直是人类思想的精神沃土,以梅洛?庞蒂为代表的身体哲学的凸显为身体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辩护。同时,中国哲学中身心一体的思想和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对生命本身的关注都为解决灵肉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77.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而言,似乎只有直接对公民生命和健康造成侵害的犯罪才受到关注,而作为直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而正是如此,对非法拘禁罪的研究才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8.
传统引渡障碍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而不断衍化.我国近期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和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等传统引渡障碍作了不同程度的突破,对今后引渡制度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79.
80.
严重的抢先交易行为作为一种违背“三公”原则,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操作行为,理当纳入刑法规制,以犯罪论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行为在刑法上只能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进行认定,并且应该具有明显的区别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抢先交易必须同时具备符合时间先后顺序的“荐股”与“交易”两种行为,且必须满足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等条件.这一内涵式界定既是正确认定犯罪的需要,也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建立包括刑法以及前置法律共同架构的法律机制,是规制抢先交易犯罪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