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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158-161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模式到法理模式的转型,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汲取规律并与既有理论相互检验,致力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调和。通过2017年中国司法实践中2097份贪污罪和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的回归分析发现,相对于受贿罪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中倾向于对贪污罪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量刑上"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法上应采分离制。 相似文献
15.
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6.
徐剑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2-71,77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17.
日前.官至正厅级的甘肃省窑煤集团董事长李人志因非法所得2020.9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引人注目的是,李人志在法庭陈述中声称,自己曾经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如果组织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一把手”进行提醒,腐败就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相似文献
18.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5)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9.
陈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304-312
我国对反腐败的态度仍然是坚决而明确的,在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上也在不断进行刑事规范的调整。我国刑法受贿罪经历了多次立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与刑罚档次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数额+情节”的刑罚模式得以正式确立。我国受贿罪的刑罚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理性化与刑罚均衡化的现实价值,但是,受贿罪与贪污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的格局应有所改变,单纯调整刑罚而不触动规范构成有其现实不足,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多元困境,应进一步积极推进反腐败追赃追逃的国际司法协助,改善我国法治化反腐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20.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正式通过,"关系人"受贿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相比以前的规定,"关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确定了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而对共犯构成要件的分析,也为共犯的认定提供了便利.结合修正案的规定分析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诸多情形,可以看出对"关系人"受贿的共犯认定仍然比较复杂并存在一些争议,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